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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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危勞人員如果依據任職滿25年辦理自願退休時,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 規定是否也改為(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任職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 歲? (退休法§10、§10)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依退休法第十條規定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1)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2)任職滿十五年以上,得擇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3)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 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 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護理長以下經銓敘部核定為五十五歲)。 2.依退休法第十ㄧ條規定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任職滿二十五年)辦理自願退休者。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1)年滿六十歲。 (2)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3.危勞僅適用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1)依退休法第十條規定: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適用危勞降齡對象護理長(含)以下服務年資15年以上,且年齡滿五十五歲者,即可擇領月退休金。 (2)另依退休法第十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任職滿二十五年)辦理自願退休者,必須回歸85制,不能套用危勞降齡規定,而更改為(一)年滿五十五歲。(二)任職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擇領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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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新法實施後新進人員及未符合10 年緩衝期現職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何?是否對現行已符合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人員有保障?滿60 歲且15 年任職年資可以辦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嗎?(退休法§11)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新進人員及未符合 10 年緩衝期現職人員任職滿25 年以上而辦理自願退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上延後至60 歲;如任職年資較長(達30 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為55 歲。 2.退休法施行前已符合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即任職已滿25 年且年滿50 歲)人員,仍得保障適用原規定。 3.年滿 60 歲且具15 年之任職年資者,並非「85」制之適用對象,仍可於成就該條件時退休並立即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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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退休時法令尚無「婚姻關係應存續2 年以上始得於退休人員亡故後領取撫 慰金」之規定,日後退休人員亡故時,其配偶得否受此規定之約束?如退 休人員亡故時,其外籍配偶尚未取得國籍,可否於年滿55 歲取得國籍時, 領取撫慰金?(退休法§18、25)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有關退休人員的配偶得否領取撫慰金之限制規定,應依退休人員亡故時之法令為準。因此,退休人員退休時,雖尚無此項限制,惟依修正後新增加之規定,退休人員亡故時,其配偶應於公務人員退休前,與其有2年以上之婚姻關係,始得請領月撫慰金。 例如:G 君於99 年2 月16 日退休,退休時婚姻關係存續1 年,嗣於104年2 月亡故,其仍應適用新法-其配偶無法支領月撫慰金。 2.外籍配偶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必須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方得申請撫慰金。故如退休人員亡故時,其配偶尚未取得國籍,則無法領取撫慰金,並不會因事後取得國籍及符合支領年齡而得支領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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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某甲曾於82 年因民營化領取10 年公營事業結算金退離給與後,嗣於90年 再任公務人員,是否得認為其僅有新制之公務人員年資,不受高最高35年 之限制?。(退休法§17)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依退休法第17 條第2 項規定,最高採計年資上限應併計曾領年資結算金之年資,並受35 年之限制,爰已領退離給與後,再任公職,致僅有新制年資者,亦受最高35 年之限制。故其再任公務人員辨理退休時,最多僅得再採計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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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任職年資須達幾年始得改領一次撫卹金?(撫卹法§6)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由原規定任職年資20 年以上,始得改領一次撫卹金之規定,放寬為任職年資15 年以上即得改領一次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