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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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100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 條,有關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的內容為何?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的內容,主要是規定退休人員的月退休所得,不能超過其最後在職本(年功)俸加1倍的75%(年資25 年以下)至95%(年資35 年);超過上限者,法定的退休金不會減少,但會降低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的額度。 2.計算公式為: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最後在職本(年功)俸Ⅹ275%(年資25 年以下)至95%(年資35 年) ※退休所得比率上限的計算方式如下: (1)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 年以下者,以75%為上限;以後每增1 年,上限增加2%,最高增至95%。未滿6 個月者,增加1%,滿6 個月以上但未滿1 年者,以1 年計。 (2)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上開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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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退休再任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事業,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 止優惠存款的範圍為何?(退休法§23)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 1.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2.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3.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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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若退休人員於任公職時,與配偶結婚10 年後離異,嗣後再度結婚至退休 時,後段婚姻關係1 年,並持續至退休人員亡故者,其配偶是否符合支 領月撫慰金之條件?(退休法§18)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因其婚姻累計存續關係達2 年以上,故其配偶具選擇支領月撫慰金之條件,惟配偶起支月撫慰金之年齡是55 歲;如未達55 歲,則可至年滿55 歲之日起,開始支領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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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退休後再任職於派遣機關,擔任派遣人員、臨時人員或低於31,200元之正 式職務,是否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 (退休法§23)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因本次修法已將「再任公職工作報酬未達規定標準(31,200 元),不須停發月退休金之但書」規定刪除,因此,退休人員再任於派遣機關擔任派遣人員、臨時人員或低於31,200 元之職務,只要其俸(薪)給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均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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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修正方案內每月退休所得有沒有包括擇領的月補償金?擇領月補償金者是 否會影響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依原退休法第 16 條之1 第7 項或新退休法第30 條第2 項擇領的月補償金,其性質屬於月退休金的一部分,所以修正方案內每月退休所得內涵應包含該項月補償金。 2.退休人員擇領月補償金是否會影響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可分以下2 種情形說明: (1)每月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比率上限,須調整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者:在退休所得上限固定的前提下,擇領月補償金會使月退休金金額提高,相對地得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就會減少。 (2)月退休所得未超過退休所得比率上限,毋須調整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者:擇領月補償金並不會影響得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 3.退休人員如屬於上述第 1 種情形者,於選擇領取補償金種類時,可參考下列客觀因素審慎決定: (1)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經核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至於月補償金的發給是以本(年功)俸加1倍為基數內涵,因此會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 (2)退休人員領取月補償金者,遺族申領的月撫慰金包含月補償金的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