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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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選擇展期領取月退休金者,何時可支領月退休金? (退休法§11)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係指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時,選擇先行辦理退休,並於年滿60 歲(任職年資25 年以上,不滿30 年者)或年滿55 歲(任職年資30 年以上者)時,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因此,不適用10 年緩衝期人員任職滿25 年且於年滿50 歲時辦理退休並選擇展期領取月退休金者,係自60 歲起支領月退休金(如年滿50 歲,任職年資滿30 年者,則可從55歲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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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公務人員因交通違規行為發生意外以致死亡的情形,得否因公給卹?(撫卹法§5)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公差遇險或罹病及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如係因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所致者,均排除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僅得按病故或意外死亡給卹;至於「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則於撫卹法施行細則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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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軍轉公職已停俸,中間有空檔,86.8.8~88.8.15。已符合退休年資,年資是否可併計在35個基數內?既定之政策可否因執政者替換而改變?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7條規定,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35年)為限。 2.本院退休案悉依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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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計算退休金時,如有未滿1 年之畸零年資應如何計算?(退休法§9、§31及§35)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 100 年3 月31 日以前退休(資遣)生效者,其84 年退撫新制實施前之畸零年 資,仍依修法前之計算標準核計退休(資遣)給與(畸零月數併入新制年資計算)。 2. 100 年4 月1 日起退休(資遣)生效者,新舊制畸零年資應分別計算;其中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舊制年資未滿1 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每1 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支領月退休金者,舊制年資15 年以內者,每1 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15 年後,每1 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新制年資,未滿1 年之畸零年資,亦應以「月」為標準,支領一次退休金者,每1 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支領月退休金者,每1 個月給與六百分之一個基數。 例如: A 君於100 年4 月5 日退休,其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10 年5 個月,新制施行後15 年2 個月,其退休金給與計算方式分如下: 如支領一次退休金時: 新制施行前給與為19.8333 個基數【10 年19 個基數+5 個月*1/6(即2 個基 數/12)】 新制施行後給與為22.75個基數【15 年22.5個基數+2個月*1/8(1.5個基數/12)】 如支領月退休金時: 新制施行前給與為52.0833%【10 年50%+5 個月*5/1200(即5%/12)】 新制施行後給與為30.3333%【15 年30%+2 個月*1/600(即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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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並核發退離給與 者,如再(轉)任之任職年資已滿15 年,得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如何計 算?(退休法§17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曾任工友、技工且已領退職金之年資,自100 年1 月1 日起退休生效者,不與公務人員年資併計受35 年採計上限之限制。 例如:某甲曾領15 年之工友退職金,復再任公務人員,並於任職滿30年辦理退休時,其退休年資仍得採計30 年。 2.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 15 年以上,得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擇一支領,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 例如:如已領12 年資遣費,並具有84 年6 月以前舊制年資10 年、新制年資16 年者,因已再任逾15 年,再退休時,得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但受35 年上限之限制,只能再採計23 年。此時如優先選擇退撫新制後之年資16 年,則舊制年資只能採計7 年;其舊制年資給與之計算,自該接續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故其中只有3 年之月退休金,1 年以5%計算,其餘4 年,1 年只能核給1%,其計算方式如下: (15-12 年資遣年資)=(3*5%)+(4*1%)=19%【(以本俸1 倍)*19%+930】;新制年資給與,1 年以2%計,計算方式如下:2%X16=32%【(本俸*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