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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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意識清楚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進行高風險手術前,欲透過簽署醫療授權書指定其摯友為醫療決策代理人,且敘明若術後意識不清則委託其摯友代為決定一切醫療決策,此是否具有適法性?最後更新日:2020/5/29 17:22:45 目前由衛福部公告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有兩種,一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所規範可代理同意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預立選擇安寧療護,另一為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表達醫療意願。若由病人自擬的醫療授權書目前並無法律依據。 建議作法在病人手術前,與預指定代理人行預立照護諮商,說明將來術後可能產生風險和希望作法,最好能簽成預立醫療決定,將來病人若落入五種臨床條件時,可依其意願執行照護。若尚未落入五款臨床條件,則根據醫療法第63、64條及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為侵入性檢查或手術治療取得同意書,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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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由病人的關係人(非親屬)所簽具的手術/麻醉同意書/侵入性檢查/治療同意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後更新日:2020/5/29 17:15:21 若病人本身無法親自簽具上述同意書,則依醫療法第64條所規定可尋求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且該法所示並無所謂前後優先順序之別,勿因執意尋求有血緣關係的家屬簽具而讓病人錯失治療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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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病人或家屬若因個人因素如價值觀、宗教信仰等,拒絕醫師提供的治療選項,是否可以讓病人或家屬填寫「拒絕治療同意書」,以證明醫師已善盡告知利益與風險責任?最後更新日:2024/3/5 12:01:42 根據104年第1次及109年第1次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制定院內公版的「拒絕治療同意書」,但若各專科仍有需要病人或家屬的簽名以佐證病情解釋的過程,可以科內共識的方式制定該類聲明書,並列為病歷記錄的一部分,同時在病歷和護理紀錄應該要有一致性的紀錄。(院內同仁可參閱電子同意生成系統>>全院共用>>其他表單>>病人拒絕治療處置之病歷書寫建議指引) 進階建議:應先確認病人或家屬的認知能力是否足以理解醫療資訊,再者進一步了解病人或家屬拒絕治療的背後原因,是否有受情緒或過去價值觀的干擾,以醫療共同決策找出次要治療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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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病人或家屬是否可以在醫師的診療過程,進行拍照或錄音錄影?最後更新日:2020/5/29 17:12:59 根據衛福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若未經同意逕自在診療過程拍照、採訪、錄音或錄影,不僅可能影響醫療作業亦會侵犯他人隱私權,更可能進而涉及刑法之妨害秘密罪及侵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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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醫師欲與家屬討論重要的侵入性治療決策,但家屬藉故不願前來醫院簽署治療同意書,醫師因擔心家屬事後對治療結果不滿意而反誣醫師未告知,故在病程紀錄除記載聯繫過程,並要求當班護理人員簽名當見證人,此作法是否適宜?最後更新日:2020/5/29 17:14:30 倘若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時,對於事實有爭議,法院得傳喚當時在場見證人作證,以釐清案情。因此並不會因為當下無見證人簽名而使事實蒙蔽。(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