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醫療法」第73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0、51條。
(二)、102/1/1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三)、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局101/12/28健保醫字第1010011085號函。
(四)、94/6/17健保局製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轉診作業須知。
二、目的:
未免醫療資源浪費,建立轉診機制,以收「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之效果。
三、本院專責單位:
(一)、業務承辦:醫務企管部醫務組之【轉診業務】。
(二)、報到地點
1.轉診:轉診櫃檯(位於門診大樓後棟2樓9號窗口,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6:30)
2.轉檢:各檢驗單位(須先預約檢驗時間,依約定時間報到)
四、作業要領:
(一)、基層醫療院所
1.填製各種表單
(1).轉診單
各基層醫療院所需參考本院每月提供之「門診時間表」所載各科及醫師之門診時間、專精治療項目,以正楷詳細填寫「轉診單」,並註明科別、檢查項目、院所醫事機構代號,交由病人攜來本院。
(2).轉檢單
需轉檢本院檢查者,須預先預約檢查時間,並填製「轉檢單」,務請註明轉檢項目與醫療院所之醫事機構代號。
2.網路查詢轉診報告
醫療院所可由本院網站查詢轉診病人之報告,但須先向本院「轉診業務」承辦單位申請密碼;一經登錄即可立即於網路上查詢轉診、轉檢報告。
(二)、轉診流程
1.掛號櫃檯:
(1).查驗「轉診單」之完整性。
(2).登錄轉診流水號、掛號、收費。
(3).收執1聯轉診單檢送「轉診業務」承辦單位。
2.診間
(1).確認「轉診單」已登錄序號。
(2).收執1聯轉診單,將SOAP黏貼於轉診單後,檢送病歷組。
3.病歷組:將該轉診單存置病歷備查。
4.轉診業務
於轉診後3日、住院後14日內,將轉診單併同診療「處置情形」或「病歷摘要」檢寄原轉診院所。若相關檢查或檢驗報告尚未完成,須向轉來院所說明後補件。
(三)、回診病人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下列情形且於規定時限首次回院看診者,視同轉診,無需持轉診單。故「回診」之優惠僅限持有「健保卡」就醫者;若以一般民眾身份就醫,則不適用下列規定。
1.門診手術後之回診。
2.急診手術後之回診。
3.分娩出院後六星期內之回診。
4.除分娩外之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之回診。
(四)、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優減
符合下列要件者,該次假本院門診看診之基本部分負擔繳交170元。
1.轉診:轉出之醫療院所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轉診病人為健保被保險人。否則,雖符合「醫療法」之轉診」規定,但不符健保優減要件,仍按常規繳費。
2.回診:凡健保被保險人符合「回診」要件,得憑醫師掣給之「回診單」,於首次返院看診(不受科別限制),比照「轉診」優惠。
(五)、轉檢病人
依據「轉檢單」之建議檢查項目(限非侵襲性檢查)至受檢單位開立檢查 ,檢查報告由轉診中心寄回原轉院所。
五、為確保轉診病人之病歷完整,並利於後續病情追蹤,務請詳實填寫各種表單及【治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