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移植是治療無法以傳統方法治療的末期心肌衰竭病人,此為對末期心臟病患者是最佳的治療方式,但是目前器官捐贈並未普及故”一心”難求,往往在等待心臟移植的過程中,患者自身各器官亦走向衰敗之途,以至於嚴重影響治療效果,因此如何慎重篩選患者,把握每一個捐贈時機病確實執行手術步驟,落實術後照護以及追蹤治療是心臟移植成功的不二法門。
醫院與醫師條件
需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或『中華民國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政及血液學專類科之專科醫師或專業人員。手術負責醫師需有主持開心手術500例以上之經驗。
捐贈者的生理條件
1.年齡在五十歲以下
2.必須是死於頭部外傷、腦血管意外、或腦缺氧症
3.住院期間短
4.無心臟病或心臟畸形之病史
5.有胸部或心臟的外傷,包括心肺復甦術中使用過心臟內注射的藥物
6.受傷後不曾有過短暫的、嚴重的低血壓病史
7.在死亡時無惡性疾病和系統性的感染
受贈者適應症
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10ml/Kg/min
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
3.心臟衰竭
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
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傳統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治療者
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5mg/Kg/min七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
6.心臟衰竭已使用ECMO、VAD等心臟輔助器且無法斷離者
7.復發有症狀的心室性不整脈,無法以公認有效方法治療者
8.其他末期心臟衰竭,無法以傳統手術方法矯正者
受贈者禁忌症
1.年齡65歲以上(年齡超過者須經專案審查)
2.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3.愛滋病帶原者
4.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5.有惡性腫瘤者,不宜心臟移植
incidental renal carcinoma、in situ carcinoma(excluding bladder)、Dukes’A clon cancer、basal cell carcinoma,以上四者不影響心臟移植malignant melanoma、breast cancer、GI carcinoma、lung cancer完整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五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5years) 其他癌症,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兩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2years)
6.心智不正常者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
7.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8.失代償性肝硬化且有凝血異常者
9.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FEV1.0<50%預期值或FEV1.0/FVC<40%預期值
10.活動性消化性潰瘍
11.嚴重腦血管或週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12.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13.藥癮、酒癮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