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10318
第17次 |
★通過「臺中榮民總醫院醫療照護人員行為規範」修訂
★通過「指定代理人同意書」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修訂 |
20110527
第18次 |
★通過「臺中榮民總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獎勵作業要點」
★根據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訂(1)本會設置要點(2)訂定撤除維生醫療審查要點 |
20110822
第19次 |
★通過「臺中榮民總醫院生命末期病人家屬要撤除維生醫療措施作業要點」 |
20111225
第20次 |
★修訂「臺中榮民總醫院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說明暨同意書」 |
2012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20420
第21次 |
★廢止「臺中榮民總醫院醫療指定代理人同意書」使用
★鼓勵及宣導單身榮民簽署「DNR意願書」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通過「臺中榮民總醫院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說明暨同意書」 |
20120817
第22次 |
★訂定「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院外見證人」規範和建立名冊 |
20121109
第23次 |
★無論是為醫療目的或研究目的所用,取得病人檢體應確實盡到告知同意之義務,避免病人感受不佳 |
2013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30201
第24次 |
★102年1月9日公布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撤除維生醫療之條件已不需經倫理委員會審查,但為考量臨床運作需求,本院仍保留倫理諮詢作業 |
20130621
第25次 |
★依102年1月9日公布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本會設置要點之法源依據
★第3例之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議案件,因配對檢測過程發現可能有親子關係疑慮,建議(1)重新檢測可疑數值(2)請個案補齊身分證明文件 |
20130913
第26次 |
★父母代理決策心智障礙孩童行子宮全切除術,作為避孕措施,其倫理爭議性高,建議若有類似案例可先照會倫理諮詢協助釐清 |
20131227第27次 |
★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議許可書有效期限為一年,若逾時未執行,原則上以書面簡易審查為主 |
2014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40411
第28次 |
★關於心臟內科醫師遭檢舉學術論文疑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提案,因此與研究倫理議題相關,建議應建置適宜的審議單位及流程,以確切落實相關單位的業務功能 |
20140528
第29次 |
★經倫理討論及法律佐證,醫療行為屬身體處分行為是不可被代理,因此即使智能不足者被判定輔助宣告,仍無法經由輔助人代理決定捐贈器官 |
20140926
第30次 |
★關於神經外科醫師偽造文書違反刑法之提案,因已有法院判決,擬移送甄審委員會和考績委員會辦理 |
2015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50206
第31次 |
★制訂「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見證人作業要點
★經討論決議不制訂「拒絕治療同意書」,法律顧問建議將與病人或家屬溝通的過程及拒絕理由紀錄於病歷和護理紀錄 |
20150515
第32次 |
★為推動全院倫理課程,擬每季由內外婦兒輪流提出案例討論,並由醫法倫中心協助規劃辦理課程
★為顧及特殊感染性病人隱私,建議將電子病歷「042」警跳視窗更替為請「注意避免血液和體液」,至是否需納入所有血流感染性疾病則提交感管會審議 |
20150821
第33次 |
★「年幼兒童由父母代理同意捐贈週邊造血幹細胞」,雖有倫理爭議,但案例異質性高,不適宜訂定規範。建議利用倫理諮詢來協助釐清
★因應潛在器官指定捐贈之緊急性及時效性,決議採書面審查為主 |
20151230
第34次 |
★生命末期病人撤除維生醫療後器官捐贈之共識:1.於手術室執行撤除維生醫療2.由原主治團隊醫師宣告死亡3.宣告死亡後有至少5分鐘的靜置時間。管理程序書完成後另期公告。 |
2016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60401
第35次 |
★因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訂,修改撤除維生醫療程序,簡化倫理諮詢會診流程,並將查核程序表電子化,以利醫療人員進行查看與紀錄,後端持續蒐集統計全院撤除維生醫療案例 |
20160722
第36次 |
★經醫學倫理辯證及法律考量,決議不推薦智能不足兒子捐贈腎臟給父親 |
20161028
第37次 |
★回應預評建議:目前倫理諮詢的流程運作得當,撤除維生醫療亦無緊急需求,故決議暫不建立24小時的倫理諮詢制度
★因應急診單位需求,調整DNR意願書見證人之國定例假日名單。持續加強宣導盡早討論DNR觀念 |
20170104
第38次 |
★持續宣傳撤除維生醫療查核程序表電子表單之紀錄 |
2017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70324
第39次 |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患者經診治後,於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下,仍可經家屬同意撤除維生醫療。唯於撤除維生醫療後死亡者,仍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通過修訂「病人末期照護意願徵詢指引流程圖」。
★再次宣導潛在器官捐贈者在未完成腦死判定流程前,移植外科團隊應不得介入病人照護及判定死亡流程 |
20170602
第40次 |
★通過新訂「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查程序書」和「屍體器官指定捐贈移植審查程序書」
★定期審視院內倫理規範:「醫療照護人員行為規範」因與既存規範多有重複,故決議廢止 |
20170929
第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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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之關係人透過自擬「醫療行為意願書」欲全權代理病人的醫療決策。但該自擬文件無法源依據,再者病人認知程度有待確認。建議團隊仍應以醫療適應症及病人最佳利益為醫療決策之首要考量 |
20171212
第42次 |
★門診病人若有倫理議題需諮詢,建議可以電話聯繫醫法倫中心,再視情況安排諮詢方式。 |
2018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80427
第43次 |
★(1)建請感管中心重新檢視血液體液傳染性疾病是否皆納入通報機制。(2)AIDS的病歷註記應尊重病人意願 |
20180629
第44次 |
★醫療除治療疾病,也應能使病人善終。於情理法,醫師並無權利拒絕照護在符合規範下執行撤除維生醫療的末期病人。
★精神科病房所訂定之「會診切結書」因其立意和法源尚有疑慮,建議暫停使用 |
20181005
第45次 |
★通過修訂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查管理程序書,原則以書面審查為主,並視情況召開會議
★單身非末期且無法自主決定亦無醫療決策代理人之病人,建議醫療團隊先利用科內會議取得專家共識,並視需要會診倫理諮詢給予協助 |
20181219
第46次 |
★醫療決策代理人之代理權利出現爭議時,建議團隊應照會倫理諮詢及司法機關相關人員共同商討,以確定撤除維生醫療的決策是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
2019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
日期/期次 |
重要決議 |
20190329
第47次 |
★目前ACP門診已建置運行中,建議家醫部將來擬訂AD執行流程時,應比照撤除維生醫療流程加入會診倫理諮詢。
★當意願人AD已完成健保卡註記後,應於住院時能顯示在住院病歷系統 |
20190712
第48次 |
★有DNR意願書及完成末期診斷之病人,因急性症狀困擾入院時,應判定該症狀與其末期疾病是否有相關連,以能確立治療方向,並與家屬強調應尊重本人的DNR意願 |
20190927
第49次 |
★有關醫師與家屬因價值觀或信念不同無法在醫療決策達共識者,因建立協調轉介機制有實務運行之困難,故建議採專案處理 |
20191227
第50次 |
★已簽署DNR意願書之末期病人,若插管治療後一段時間病情未見起色,表示治療已失去醫療適應性,依其意願執行撤除維生醫療乃符合倫理原則。
★建議腎臟專科對有DNR的末期病人,當洗腎過程發生需急救的情境時,應在有實證醫學的基礎上建置相關的處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