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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重點

引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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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8/2 9:59:55
點閱 11038
2011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10318
第17次
★通過「臺中榮民總醫院醫療照護人員行為規範」修訂
★通過「指定代理人同意書」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修訂
20110527
第18次
★通過「臺中榮民總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獎勵作業要點」
★根據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訂(1)本會設置要點(2)訂定撤除維生醫療審查要點
20110822
第19次
★通過「臺中榮民總醫院生命末期病人家屬要撤除維生醫療措施作業要點」
20111225
第20次
★修訂「臺中榮民總醫院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說明暨同意書」
2012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20420
第21次
★廢止「臺中榮民總醫院醫療指定代理人同意書」使用
★鼓勵及宣導單身榮民簽署「DNR意願書」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通過「臺中榮民總醫院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說明暨同意書」
20120817
第22次
★訂定「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院外見證人」規範和建立名冊
20121109
第23次
★無論是為醫療目的或研究目的所用,取得病人檢體應確實盡到告知同意之義務,避免病人感受不佳
2013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30201
第24次
★102年1月9日公布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撤除維生醫療之條件已不需經倫理委員會審查,但為考量臨床運作需求,本院仍保留倫理諮詢作業
20130621
第25次
★依102年1月9日公布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本會設置要點之法源依據
★第3例之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議案件,因配對檢測過程發現可能有親子關係疑慮,建議(1)重新檢測可疑數值(2)請個案補齊身分證明文件
20130913
第26次
★父母代理決策心智障礙孩童行子宮全切除術,作為避孕措施,其倫理爭議性高,建議若有類似案例可先照會倫理諮詢協助釐清
20131227第27次 ★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議許可書有效期限為一年,若逾時未執行,原則上以書面簡易審查為主
2014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40411
第28次
★關於心臟內科醫師遭檢舉學術論文疑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提案,因此與研究倫理議題相關,建議應建置適宜的審議單位及流程,以確切落實相關單位的業務功能
20140528
第29次
★經倫理討論及法律佐證,醫療行為屬身體處分行為是不可被代理,因此即使智能不足者被判定輔助宣告,仍無法經由輔助人代理決定捐贈器官
20140926
第30次
★關於神經外科醫師偽造文書違反刑法之提案,因已有法院判決,擬移送甄審委員會和考績委員會辦理
2015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50206
第31次
★制訂「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見證人作業要點
★經討論決議不制訂「拒絕治療同意書」,法律顧問建議將與病人或家屬溝通的過程及拒絕理由紀錄於病歷和護理紀錄
20150515
第32次
★為推動全院倫理課程,擬每季由內外婦兒輪流提出案例討論,並由醫法倫中心協助規劃辦理課程
★為顧及特殊感染性病人隱私,建議將電子病歷「042」警跳視窗更替為請「注意避免血液和體液」,至是否需納入所有血流感染性疾病則提交感管會審議
20150821
第33次
★「年幼兒童由父母代理同意捐贈週邊造血幹細胞」,雖有倫理爭議,但案例異質性高,不適宜訂定規範。建議利用倫理諮詢來協助釐清
★因應潛在器官指定捐贈之緊急性及時效性,決議採書面審查為主
20151230
第34次
★生命末期病人撤除維生醫療後器官捐贈之共識:1.於手術室執行撤除維生醫療2.由原主治團隊醫師宣告死亡3.宣告死亡後有至少5分鐘的靜置時間。管理程序書完成後另期公告。
2016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60401
第35次
★因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訂,修改撤除維生醫療程序,簡化倫理諮詢會診流程,並將查核程序表電子化,以利醫療人員進行查看與紀錄,後端持續蒐集統計全院撤除維生醫療案例
20160722
第36次
★經醫學倫理辯證及法律考量,決議不推薦智能不足兒子捐贈腎臟給父親
20161028
第37次
★回應預評建議:目前倫理諮詢的流程運作得當,撤除維生醫療亦無緊急需求,故決議暫不建立24小時的倫理諮詢制度
★因應急診單位需求,調整DNR意願書見證人之國定例假日名單。持續加強宣導盡早討論DNR觀念
20170104
第38次
★持續宣傳撤除維生醫療查核程序表電子表單之紀錄
2017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70324
第39次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患者經診治後,於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下,仍可經家屬同意撤除維生醫療。唯於撤除維生醫療後死亡者,仍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通過修訂「病人末期照護意願徵詢指引流程圖」。
★再次宣導潛在器官捐贈者在未完成腦死判定流程前,移植外科團隊應不得介入病人照護及判定死亡流程
20170602
第40次
★通過新訂「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查程序書」和「屍體器官指定捐贈移植審查程序書」
★定期審視院內倫理規範:「醫療照護人員行為規範」因與既存規範多有重複,故決議廢止
20170929
第41次

 
★病人之關係人透過自擬「醫療行為意願書」欲全權代理病人的醫療決策。但該自擬文件無法源依據,再者病人認知程度有待確認。建議團隊仍應以醫療適應症及病人最佳利益為醫療決策之首要考量
20171212
第42次
★門診病人若有倫理議題需諮詢,建議可以電話聯繫醫法倫中心,再視情況安排諮詢方式。
2018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80427
第43次
★(1)建請感管中心重新檢視血液體液傳染性疾病是否皆納入通報機制。(2)AIDS的病歷註記應尊重病人意願
20180629
第44次
★醫療除治療疾病,也應能使病人善終。於情理法,醫師並無權利拒絕照護在符合規範下執行撤除維生醫療的末期病人。
★精神科病房所訂定之「會診切結書」因其立意和法源尚有疑慮,建議暫停使用
20181005
第45次
★通過修訂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查管理程序書,原則以書面審查為主,並視情況召開會議
★單身非末期且無法自主決定亦無醫療決策代理人之病人,建議醫療團隊先利用科內會議取得專家共識,並視需要會診倫理諮詢給予協助
20181219
第46次
★醫療決策代理人之代理權利出現爭議時,建議團隊應照會倫理諮詢及司法機關相關人員共同商討,以確定撤除維生醫療的決策是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2019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190329
第47次
★目前ACP門診已建置運行中,建議家醫部將來擬訂AD執行流程時,應比照撤除維生醫療流程加入會診倫理諮詢。
★當意願人AD已完成健保卡註記後,應於住院時能顯示在住院病歷系統
20190712
第48次
★有DNR意願書及完成末期診斷之病人,因急性症狀困擾入院時,應判定該症狀與其末期疾病是否有相關連,以能確立治療方向,並與家屬強調應尊重本人的DNR意願
20190927
第49次
★有關醫師與家屬因價值觀或信念不同無法在醫療決策達共識者,因建立協調轉介機制有實務運行之困難,故建議採專案處理
20191227
第50次
★已簽署DNR意願書之末期病人,若插管治療後一段時間病情未見起色,表示治療已失去醫療適應性,依其意願執行撤除維生醫療乃符合倫理原則。
★建議腎臟專科對有DNR的末期病人,當洗腎過程發生需急救的情境時,應在有實證醫學的基礎上建置相關的處理流程。
2020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200327
第51次
★因應評鑑條文2.2.3新增項目,修訂設置要點(委員資格、教育訓練、推廣或擴大醫學倫理參與機制)。
★依法無據的自擬聲明書,不建議制定為院內正式文件,但若由各單位專科共識制定,亦應注意文字內容應符合實證醫學以及個別化。
20200710
第52次
★若病人或家屬提出DNR議題,請醫療團隊盡早完成末期判斷,若無法判定末期則應考慮討論醫療選擇,以減少因非預期性事件產生的倫理爭議。
20200925
第53次
★安寧意願書見證人以目前方式繼續運作,但病人若有親友但不願意前來擔任(或病人不願通知)則可考慮照會社工,以進一步釐清原因。
★關於病人家屬於診療照護過程進行攝錄已有相關規範及公告,若仍有屢勸不聽之情形,建請先由主治醫師或高階主管出面溝通協調。
20201218
第54次
★核備廢止生命末期病人撤除維生醫療後器官捐贈管理程序書。
★始統計每年度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查之審查狀況報表。
2021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日期/期次 重要決議
20210316
第55次
★因宗教妄想嚴重之精神科病人雖已無行為能力,但意識清楚且病況未符緊急情況不適用醫療法第60條,家屬亦不願代理決定截肢手術,只能保守治療並安排後續治療計畫。
★活體器官捐贈者和受贈者皆為耶和華見證者,即使手術過程輸血機率極低,也應充分說明當輸血替代療法效果不佳時,可能面臨死亡風險的提高,並且紀錄於手術說明書讓病方簽名。
20210629
第56次
★請兒醫部於例行案例討論會不定期安排醫法倫議題,以充實兒科團隊對於末期醫療倫理等相關議題的熟悉度。
20210930
第57次
★頒布「臺中榮總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臨床倫理指引」。
★針對病人或家屬拒絕治療,不建議使用自擬「拒絕治療聲明書」制式表單。建議將溝通和解釋過程記錄於病歷及護理紀錄為佳。
20211228
第58次
★制訂「病人拒絕治療處置之病歷書寫指引」模板。
★依本院撤除維生醫療查核及程序表,末期病人撤除維生醫療後,建議予適量止喘或鎮靜藥物,以減緩末期病人呼吸窘迫症狀,並應謹慎考慮侵入醫療處置之治療目的。
2022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20220328
第59次
★由家屬代理非末期且無意思能力之病人(如新生兒或智能障礙者)拒絕治療之議題,有許多倫理與法律的議題,每個案例之情況迥異,建議透過倫理諮詢會診以及相關研討會來逐案討論,以凝聚共識。
20220620
第60次
★因應實務需求,修訂撤除維生醫療程序:改由主責醫療團隊在召開家庭會議後自行評估是否需會診倫理諮詢。
★修訂病人權利及就醫注意事項與院區環境安全注意事項(新增禁止飲酒、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
20220929
第61次
★修訂活體器官捐贈移植審查意見表,刪除需最近親屬之二人以上。
20221220
第62次
★因應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之法律條文已施行,請追蹤相關同意書的修正完成度。
2023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20230328
第63次
★因應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之法律條文,DNR意願書(線上版和印刷版)已修訂完成,即日起使用。
★關於末期病人是否可由家屬要求停止灌食灌水,目前仍無適法性。於倫理原則人工營養與水分未讓病人負擔大於利益,建議維持人工營養與水分的提供。

 
20230629
第64次
★受虐性腦傷病童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為嚴重腦傷末期後,經與家屬討論共識撤除維生醫療,乃合乎法律規範亦符合病童最佳利益,唯撤除後若死亡,醫師僅能開立診斷書並報請司法相驗。
★為配合評鑑需求,委員教育訓練機制將於委員會議時間辦理,每年至少3次。
20230919
第65次
★本次有兩位案例因故無法得知病人本身意願,亦無最近親屬或適當代理人可代理末期醫療決策,因此最後在會診安寧緩和及倫理諮詢之後,由醫療團隊根據病人最大利益出具DNR醫囑。
20231211
第66次
★訂定預立醫療決定啟動流程作業要點
2024年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重點摘要
20240318
第67次
★拒絕侵入性治療與末期病人拒絕維生治療,在倫理法律上是不同概念。然拒絕侵入性治療的醫療決策討論過程都應詳細記載於病程紀錄。
20240613
第68次
★有關急診病人是否須補簽插管同意書之事宜,依照醫療法第64條醫療團隊執行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需讓病人或家屬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若情況緊急者,則得以先執行處置,並在病歷紀錄和護理紀錄將過程紀錄清楚即可,不需請病人或家屬補填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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