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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複檢注意事項

引用 (27)
圖片
更新日期 2024/5/28 9: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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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掛號報到前準備事項

    (一) 請檢查下列物品是否攜帶齊全:

        1. 身分證及健保卡:公費複檢役男之戶籍若與排送之縣市政府不符,拒絕受理。

        2. 照片:最近3個月內脫帽之1吋彩色照片(約一式8張備用,如有複檢2科請備12張,如看診科別為免疫風濕科或血液腫瘤科請至少備12張)

        3. 役男公費(自費)複檢通知單或公函:1份限掛1科。

        4. 相關之病史資料:例如其他醫院就醫之相關診斷證明書、病歷、出院摘要等,提供醫師參考。

    (二) 公費複檢役男若不清楚自己複檢之病因,請儘速與排送之役政單位(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之兵役課)聯繫,確定原因後再行掛號,以免進入診間後耽誤醫護人員及候診病人之時間。

    (三) 初診役男((指未曾來過本院就醫、檢驗(查)、篩檢、接種疫苗等或於本院無就診資料者),請至門診大樓後棟2樓第11、12號櫃檯掛號、填寫「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二、掛號及報到

    (一) 先至門診大樓後棟2樓第11、12號櫃檯掛號及報到,並繳交複檢通知單或公函,領取空白「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填寫資料、貼妥照片,交由該櫃檯服務人員核驗身分證、加蓋騎縫章後,到診間候診。

    (二) 複檢程序仍循本院一般門診流程「掛號、看診、檢查」。

 

三、門診

    (一) 請利用病人進出診間空檔,向醫護人員報到,並出示身分證及空白「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然後在候診區靜候叫號再就診。

    (二) 看診時,請向醫師詳述病情或出示有關之病史資料。

    (三) 就診時請遵守醫囑,若須回診務必配合完成複檢程序。

    (四) 若需另外排檢(如抽血、驗尿、X光檢查、電腦斷層、超音波、心電圖…等),無法於當日開立診斷證明者,請洽詢醫師預約下次回診時間

    (五) 兵役複檢不得開藥治病,若有需要開藥治病者,須另外擇期改以健保或其他身分重新掛號看診開藥。

 

四、檢查

    (一) 診間列印之每項「檢查單」均須另貼與空白「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同式照片各1張,由醫師核驗蓋章騎縫,以便檢查單位辨識身分。

    (二) 若於門診當日即可檢查,遵循醫護人員指示或檢查單上所列地點,持檢查單逕至檢查單位受檢;空白「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則由護理站派員繳還第11、12號櫃檯統一保管。

    (三) 非於門診當日受檢,須按檢查單上規定之時間逕至檢查單位憑「檢查單」受檢。該貼妥照片之「檢查單」務請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照片毀損而不能辨識,均拒絕受理檢查。

    (四) 檢查單位須核對檢查單上之照片,必要時得要求核驗身分證,若有頂替代檢情事,立即移送法辦。

 

五、回診(須備妥身分證)

    (一) 已預約門診者,須至門診大樓後棟2樓第11、12號櫃檯驗證後,領取空白「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再至診間看診。

    (二) 未預約門診者,可事先電聯第11號櫃檯負責人(分機:2538)協助預約掛號;另於預約門診當天先至門診大樓後棟2樓第11、12號櫃檯報到、驗證後,領取空白「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再至診間看診。

 

六、住院檢查

    (一) 住院檢查者須依指定時間至門診大樓後棟2樓客服中心辦理住院手續,並攜帶3個月內脫帽之1吋彩色照片1張至第11、12號櫃檯核驗身分確定後,再至病房報到。

    (二) 住院期間不得擅離病房、不得請假外出,必須遵從醫護人員之規定。

    (三) 公費複檢以簽住健保病房為原則,若無健保病房才得簽住2人病房,且均免繳檢驗費、病房費、伙食費。

 

※公費役男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本院直接寄送至縣市政府,役男不需等候領取。

※自費役男直接至門診大樓後棟2樓第11、12號櫃檯等候領取;但骨科、眼科一律以掛號郵件寄發,務請役男確實填寫回郵信封之收件地址。

 

※全部複檢過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切不可攜離本院。

※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繫第11、12號櫃檯人員(電話04-23592525轉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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