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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B公告:本會依2020年9月28日秘書處工作會議決議公告相關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引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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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研究成員提供之教育訓練證明,重申規範如下:
(1) 教育訓練領域的類別區分,不需絕對性的歸列為「GCP」或「研究倫理」,研究團隊人員僅需符合IRB 網站公告的「研究團隊各角色資格」之標準即可。
(2) 如同一份證書包含「研究倫理」及「利益衝突」課程領域,則可以分開計算個教育訓練領域的課程時數,但兩者不同課程之課程時數總計不得超過「所核發證書中上課總時數總計」。
(3) 若教育訓練證書未明確陳列「課程題目」與「課程時數」,則需請研究團隊人員再檢附「上課大綱」,以利認列課程時數。
(1) 教育訓練領域的類別區分,不需絕對性的歸列為「GCP」或「研究倫理」,研究團隊人員僅需符合IRB 網站公告的「研究團隊各角色資格」之標準即可。
(2) 如同一份證書包含「研究倫理」及「利益衝突」課程領域,則可以分開計算個教育訓練領域的課程時數,但兩者不同課程之課程時數總計不得超過「所核發證書中上課總時數總計」。
(3) 若教育訓練證書未明確陳列「課程題目」與「課程時數」,則需請研究團隊人員再檢附「上課大綱」,以利認列課程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