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並提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任及支持,爰參酌美、日、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及本院所訂「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有關防貪方面之內容,擬具「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立法目的及核心價值,並表明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 均有本規範之適用。
二、界定本規範有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公務禮儀」及「請託關說」等用詞定義。
三、揭示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並迴避利益衝突。
四、為明確依循標準,使公務員進退有據,爰規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之限制及遇有請託關說之處理程序。
五、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簽報登錄程序。
六、重申公務員兼職行為之原則禁止。
七、公務員參與演講等活動,其支領鐘點費或稿費之標準、限制及程序。
八、機關首長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時,應踐行之程序。
九、公務員應妥善處理個人財務,並責成主管落實品操考核。
十、各機關(構)應指派專人負責倫理諮詢服務,並界定「上一級政風 2 機構」及「上級機關」之意涵。
十一、機關(構)未設政風機構時,相關業務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 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二、違反本規範時,依現有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三、授權各機關(構)對於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得另訂更嚴格之規範。
十四、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