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膚科教學訓練計畫
引用 (9)



壹、簡介
本科於民國七十一年成立,為一獨立科,現有編制為主任一人、主治醫師三人、住院醫師五人及副技師一人。本除對住院醫師、實習醫師及護理人員灌輸皮膚科知識外,並對其他榮民醫院及國內各私立醫院派來進修醫師亦施以專業教育,以期勝任皮膚科之一般疾病診斷及治療;進而從事研究工作,以培養皮膚病學之專業人才。
貳、計畫概要
本科之教學訓練可分為下列七種,其所需之最低資格如下表:


參、訓練內容
- 技術人員
- 瞭解皮膚之基本構造及功能。
- 實際參與各種檢驗工作,如冷凍切片製作、免疫螢光染色、特殊免疫染色等。
- 協助住院醫師及主治醫師從事皮膚病之特殊治療。
- 協助主治醫師研究計畫之推展。
- 見習醫師
- 學習如何檢查病患。
- 學習如何記載病歷。
- 學習一般及特殊檢查技術。
- 參與本科之常規臨床教學。
- 跟隨住院醫師巡視病人,學習皮膚之診斷及治療之原則。
- 在總醫師指導下,完成一份病歷報告及讀書報告。
- 實習醫師
- 門診示範病例診斷及治療之視察:
- 診療各種皮膚病灶。
- 學習記載病歷。
- 學習一般檢查技術。
- 學習特別檢查。
- 學習一般治療等。
- 研習有價值之病例:
- 學習如何檢查病患。
- 學習書寫完整之住院病歷。
- 隨同住院醫師巡視病患。
- 參與本科常規臨床教學。
- 在總醫師指導下,學習病例報告及臨床討論。
- 參與主任主持之皮膚病理教學及讀書報告。
- 參加本科及與本科有關之各項討論會及學術演講,以吸取經驗及新知。
- 實習第三及第四週,交讀書報告及心得各一份。
- 門診示範病例診斷及治療之視察:
- 代訓醫師
視其資格接受住院醫師訓練。 - 住院醫師
- 第一年:
- 前三個月
- 詳細閱讀皮膚之解剖生理學及病理學。
- 初診作業:
- 隨同資深醫師診視初診病患,學習診察皮膚病灶之各種特徵。
- 協助複診作業,並學習門診檢查、活體切片以及特別門診治療之方法。
- 病房作業訓練:
學習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詳盡住院病歷、醫囑、常規血液、大小便及特別檢查等。 - 檢驗室訓練:
在資深技術人員指導下,學習皮膚病理切片各項步驟,並需單獨完成十個活體組織切片之常規染色及特殊染色各兩次,以及學習光學顯微鏡之操作與保養。
- 第四個月至第十二個月
- 門診複診單獨作業能力訓練。
- 病房患者診治之訓練計畫。
- 隨同主治醫師或總醫師看會診病患。
- 在主治醫師或總醫師教導下,學習病理切片之診斷。
- 皮膚臨床病理討論會之病理報告寫作訓練。
- 在總醫師指定題目下,收集文獻,作綜合讀書報告之訓練。
- 前三個月
- 第二年:
- 同第一年住院醫師之後六項訓練。
- 免疫病理作業訓練—在技術員指導下學習:
- 冷凍切片過程。
- 免疫螢光染色步驟。
- 螢光顯微鏡之操作、保養及攝影。
- 紫外線照射治療訓練。
- 第三年:
- 同第二年住院醫師訓練。
- 臨床照片及顯微病理切片之拍攝訓練。
- 雷射治療訓練。
- 第四年:
- 參加皮膚科學會專科醫師考試。
- 同第三年住院醫師訓練。
- 論文寫作訓練。
- 協助總醫師之行政與教學事項。
- 電子顯微鏡切片及操作訓練。
- 第一年:
- 住院總醫師
- 行政訓練:行政訓練的目的,為使其能了解本科行政作業之程序,及與各醫院間或各科間合作之問題。
- 病患入院之簽床與工作協調訓練。
- 各級醫師之門診作業,值班分配等訓練。
- 國內外學術討論會,會前準備工作訓練。本科定期院內病例展示與科際間之學術討論會等事項。
- 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師督導與考核。
- 總醫師級的行政會議訓練。
- 教學訓練:教學訓練之目的,為使其加強皮膚科學術及臨床經驗,以便日後能獨立作業,包括:門診、查房、急會診、研究及主持會議等。
- 門診作業訓練。
- 帶領住院醫師及實習醫師巡視病患訓練。
- 臨床病例幻燈片之製作、示範與研究訓練。
- 閱讀教科書及參考資料訓練。
- 協助專題研究或臨床訓練。
- 加強皮膚組織病理、組織化學及免疫病理之研究訓練。
- 一般會診、急會診、體驗會診等訓練。
- 行政訓練:行政訓練的目的,為使其能了解本科行政作業之程序,及與各醫院間或各科間合作之問題。
- 主治醫師
- 獨立診療能力
- 門診會診與住院患者之診療工作訓練。
- 病人之併發症及特殊疑難病症之發現及檢討訓練。
- 教學能力訓練:
- 專題演講等訓練。
- 臨床教學訓練。
- 住院醫師、實習醫師、見習生及進修人員之指導訓練。
- 臨床研究及論文寫作能力訓練:
- 研究計畫之擬定及推行訓練。
- 研究報告及論文發表訓練。
- 國外進修訓練:
- 吸收最新知識。
- 進修特殊診療方法。
- 進修研究技能與教學方法。
- 國際關係培養與英文能力訓練。
- 獨立診療能力
肆、考核
- 技術及行政人員由主任考核。
- 見習及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之考核由住院總醫師初考,主治醫師複考。
- 主治醫師由主任考核。
伍、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