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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移植登錄基準

引用 (3)
更新日期 2022/10/24 15:28:04
點閱 583
腎臟移植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 
 

(一) 因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已進入定期透析治療,且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永久證明者。(101年2月1日起實施)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一) 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二) 愛滋病帶原者,惟符合以下標準時,不在此限: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三) 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四) 有惡性腫瘤者,不宜腎臟移植:  

incidental renal carcinoma,in situ carcinoma (excluding bladder),Dukes A colon cancer,basal cell carcinoma,以上四者不影響腎臟移植。
malignant melanoma,breast cancer,GI carcinoma,lung cancer,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五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5years)。
其他癌症,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兩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2years)。  

(五) 活性自體免疫疾病,需prednisolone>10mg/day(或相當劑量的其他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者。
(六) 經臨床評估無法配合長期移植術後治療者。
(七) 重大疾病不宜手術者。
(八) 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九) 藥癮、酒癮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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