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
中山醫學大學 |
國防醫學院 |
國立中興大學 |
東海大學 |
授課系所 |
醫學系 |
醫學系 |
醫學系 |
生命科學院 |
工學院、理學院、農學院、通識中心 |
新聘資格 |
1.講師:
(1)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滿 4 年,或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滿 6 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但聘任於臨床學科時,上述專門職業或職務應包括醫學中心臨床訓練滿4 年以上,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本校教學醫院主治醫師滿 2 年以上之經歷。必需列2篇主要著作且為第一作者,參考著作上限4篇。(若主論文雜誌分類排名≦30%或IF≧3可只送1篇,但不可為equal contribution)
(2)碩士以上學位,另醫學中心臨床訓練滿2年以上。必需列2篇主要著作且為第一作者,學位審者其中一篇為學位論文,參考著作上限4篇。(若主論文雜誌分類排名≦30%或IF≧3可只送1篇,但不可為equal contribution)
2.助理教授 :
(1)專任講師滿3年(兼任講師滿六年) ,或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國內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
(2)碩士以上學位,具主治醫師4年年資。
(3)獲得博士學位後,具主治醫師1年年資。
(4)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臨床工作 9 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國內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
3.副教授:
(1)專任助理教授滿3年(兼任助理教授滿6年)。
(2)獲得博士學位後,具主治醫師4年年資。
4.教授:
(1)專任副教授滿3年(兼任副教授滿6年)。
(2)獲得博士學位後,具主治醫師8年年資。 |
新聘兼任教師除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各款資格外,其有教育部頒發之教師證書者,依教師證書職級聘任;未具教師證書者,若持有碩士學位證書則以講師職級聘任、博士學位證書則以助理教授職級聘任。
1.講師:
(1)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如具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無專門著作,得依本系工作性質及需要報請專案審查。碩士論文及須至少有1篇SCI/SSCI/EI/AHCI/ACI/ SSCI/THCI core/國內外專業期刊發表。
(2)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須至少有1篇SCI/SSCI/EI/AHCI/ACI/ TSSCI/THCI core/國內外專業期刊發表。
2.助理教授: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博士論文加SCI/SSCI/EI 3篇,其中1篇排名前50%或SCI/SSCI/EI 2篇,其中1篇排名前25%。
(2)曾任講師三年以上(兼任講師滿六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SCI/SSCI/EI 3 篇,其中1篇排名前50%或SCI/SSCI/EI 2 篇,其中1篇排名前25%。
3.副教授: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兼任助理教授滿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SCI/SSCI/EI 5篇,其中3篇排名前40%或SCI/SSCI/EI 4篇,其中2篇排名前20%或SCI/SSCI/EI 3篇,其中1篇排名前10%。
4.教授:
曾任副教授三年(兼任副教授滿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SCI/SSCI/EI 9篇,其中3篇排名前40%,且至少1篇排名前20%或IF ≥ 5.0或SCI/SSCI/EI 7篇,其中3篇排名前30%,且至少1篇排名前20%或IF ≥ 5.0或SCI/SSCI/EI 5篇,其中3篇排名前20%或IF ≥ 5.0。 |
1.講師:
一篇具相當水準且以單一第一作者名義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之論文;新獲國內外碩士學位,成績優良者,得以碩士論文送審講師資格。
2.助理教授:
具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或博士學位證書者。(以博士學位審者,新聘後僅為校聘助理教授,若要申請部定證書,需於實際授課滿一學年後,依升等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3.副教授:
具教育部副教授證書者
4.教授:
具教育部教授證書者
★兼任教師宜聘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 |
1.助理教授:
(1)博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一年(含)以上;或(2)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以主要作者發表之著作,其最近一年或五年內平均IF 累計≥10 或SCI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之研究論文至少二篇。
2.副教授:
博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以主要作者發表之著作,其最近一年或五年內平均IF 累計≥10 或SCI 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之研究論文至少三篇。其代表論文需以單一通訊作者發表於該領域SCI 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且最近一年(或五年內平均)IF≥2,或最近一年(或五年內平均) IF≥3。
3.教授:
博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主要作者發表之期刊,其最近一年或五年內平均IF 累計≥14 或SCI 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之研究論文至少四篇。其代表論文需以單一通訊作者發表於該領域SCI 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之期刊,或該期刊最近一年或五年內平均IF≥4。 |
1.講師:具有(1)碩士學位,並曾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或(2)博士學位者。
2.助理教授:
獲得博士學位後,具主治醫師1年年資。
3.副教授:
獲得博士學位後,具主治醫師4年年資。
4.教授:
獲得博士學位後,具主治醫師8年年資。
新聘教師之最高學歷如為本校授予者,應於該學位取得後具有其他公私立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教學、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兩年以上之經歷。
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者,由系級教評會訂定認定及評審標準,並列舉詳細而具體事證,送本會據以審議。
本院新聘講師、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出版於學術性期刊(有審查制度者)之研究論文或學位論文為代表論文送審。 |
升等資格 |
1.兼任教職滿6年可升等。
2.專任教職滿3年可升等。
3.送審升等教授須於送審前三年內,通過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升等副教授須於送審前五年內,具有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申請紀錄。以上未具備者則不收件。
4.升等教師得於送審前具小班教學受訓證明,且三年內小班或大班正式學分教學須至少6小時,以及教學服務成績及格,始可辦理升等作業。 |
1.新聘兼任教師、臨床教師須於本校任教滿二學期以上始得送審教師資格。
2.兼任教職滿6年可升等。
3.升等當學期之前三年內達下表之時數標
準。兼任教師須由任職醫院醫教單位檢附佐證資料。PBL時數+臨床技能教學(含擔任考官)時數須達24小時(1教案可折6小時)。
4.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始得採計年資送審。
5.須於升等當學期之前三年內擔任本系一至四年級導師或實習醫學生導師,而實習醫學生導師必須每學期兩次舉行導生座談,並由任職醫院醫教單位檢附導生會談紀錄等相關佐證資料。任職於校外醫療機構兼任教師需擔任實習醫學生導師始得續聘。
6.提出各職級升等申請前,須參與三位以上升等教師之公開升等演講;未參與者,不予受理申請。 |
1.需檢附前一等級由本校頒發之六年(含)以上兼任教師聘書。
2.若以博士學位申請新聘助理教授,則於實際授課滿一學年,可提出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資格審查。 |
1.兼任教職滿6年可升等。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在他校任教年資,經評審會通過者,得酌予採計。
2.新聘兩學期兩學分 第三學期仍再職,可提出申請教育部資格審查。 |
1.聘任滿一年,以改等的方式(博士後具有相關專業經驗年資)申請教職改等。
2.兼任教職滿6年可升等。 |
升等學術研究審查論文歸類及積分標準 |
標準一:
1.助理教授:
(1)主要著作:必需列3篇,學位審者其中一篇為學位論文。
(2)參考著作:5篇。
(3)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300。
2.副教授:
(1)主要著作:必需列4篇。
(2)參考著作:6篇。
(3)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400。
3.教授:
(1)主要著作:必需列5篇。
(2)參考著作:7篇。
(3)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500。
4.送審教授之主要著作必須為通訊作者(Correspondence)或第一作者,且至少三篇為通訊作者,其中一篇主論文雜誌分類排名第一或百分比(P 值)需≦10%或 IF≧5;送審副教授之主要著作必須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至少兩篇為第一作者;送審助理教授及講師則必須皆為第一作者。
5.折抵規定:
(1) IF≧8或P值≦5%:折抵1篇。
(2) IF≧15:折抵2篇
需符合:
1. 教授:必須為通訊作者;副教授、助理教授:需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2. 該著作不可為Equal contribution
3.最多以折抵2篇為限。
標準二:(新聘不適用)
送審人取得前一職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原著論文中,由送審人依申請升等之職等擇定符合下列各級標準之最低篇數,且至多6篇送審。代表著作須自符合該級最低篇數標準之論文中擇1篇且為送審前五年內發表之論文,且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其餘送審論文則列為參考著作。
升等教授:送審論文為通訊作者之原著論文IF ≧20至少1篇、或IF ≧5(或P≦10% )至少3篇。以上原著論文中至少1篇無相同貢獻作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升等副教授:送審論文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原著論文IF ≧15至少1篇、或IF ≧5(或P≦20%) 至少2篇。以上原著論文其中至少1篇無相同貢獻作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升等助理教授:送審論文為第一作者之原著論文IF ≧10至少1篇、或IF ≧3(或P≦40%)至少3篇。若以博士學位升等者,除須將博士論文作為參考著作外,另須送審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原著論文IF ≧8至少1篇,或IF ≧3 (或P≦40% ) 至少2篇。以上原著論文中至少1篇無相同貢獻作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
1.專兼任教師升等之送審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著作) 須為升等起資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並須掛有中山醫學大學醫學院之所屬單位名稱方可計分。
2.累計總分下限:講師120分,助理教授250分,副教授400分,教授550分。
3.須檢附主論文篇數(依據各期刊IF值略有異動):教授9篇,副教授5篇,助理教授3篇或博士論文+1~2篇期刊論文,講師1篇或碩士論文+1篇期刊論文。 |
1.助理教授:
(1)至少須有五年內兩篇SCI、SSCI、EI原始論著論文該領域前50%排名(不含) , 必須為單一責任作者或單一第一作者,代表作必須為單一第一作者並列於SCI、SSCI、EI論文期刊該領域前40%排名(不含);獲國內外博士學位,成績優良者,得以博士論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需有博士論文及至少一篇(含)發表在SCI排名前50%(不含)之期刊文章且為單一第一作者之標準。但完全無教學資歷者,須先補足一年教學年資後始得送審助理教授。以著作送審者,送審作品中至少有一篇本學院醫學研究雜誌之原始論著。
(2)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250。
2.副教授:
(1)送審副教授至少須有三篇一系列SCI、SSCI、EI原始論著論文該領域前50%排名(不含) ,必須為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代表作必須為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責任作者並列於SCI、SSCI、EI論文期刊該領域前30%(不含)排名。且送審者之送審作品中至少有一篇本校醫學研究雜誌之原始論著。
(2)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350。
3.教授:
(1)至少須有五篇一系列SCI、SSCI、EI原始論著論文該領域前50%排名(不含) ,必須為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代表作必須為單一責任作者且列於SCI、SSCI、EI論文期刊該領域前20%(不含)排名。
(2)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500。
4.送審副教授至少須有三篇、教授至少須有五篇一系列SCI、SSCI、EI論文,送審教師自行闡述其發表文章「一系列」之定義,並以文字敘述,說明一系列論文的相關性,於資審時並加以口頭報告呈現,「一系列」論文須為近五年內發表之文章。 |
1.助理教授:
須曾任講師三年(兼任講師滿六年) 以上,成績優良,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
2.副教授:
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兼任助理教授滿六年) 以上,成績優良且於原級職最近五年內主要作者發表之著作,其最近一年或五年內平均IF累計≥10或於SCI期刊排名前40%(含)至少發表3篇論文。
3.教授:
須曾任副教授三年(兼任副教授滿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於原級職最近五年內主要作者發表之著作,其最近一年或五年內平均IF累計≥14或於SCI期刊排名前40%(含)至少發表4篇論文。 |
依各學院規定辦理,以理學院為例如下:
1.送審之代表著作須為三年內 SCI或SSCI之期刊所發表之論文。
2.助理教授申請升等副教授,自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至少需有三篇參考著作,代表著作所刊登期刊impact Factor排名須在SCI或SSCI前60%。
3.副教授申請升等教授,自取得副教授資格後至少需有三篇參考著作,代表著作所刊登期刊Impact Factor排名須在SCI或SSCI前40%。
4.申請升等教師須為唯一代表著作通訊作者。
5.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及至少兩篇參考著作,應以其在本校服務期間之研究成果為限,服務機構應以本校為名。 |
評分百分比 |
教學服務審查總分70分(含)為及格,成績未達70分,不得送件。 |
1.臨床學科教師於任職期間,臨床教學點數每學年至少為 8 點。
2.新聘教師之教學成績以教學能力評估佔 60%,服務成績以服務意願及能力評估佔 40%,其評審標準依新聘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評核表。
3.教師升等審查,教學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比例為 30%,學術研究成績之比例佔總成績之比例為 70%,其評審依教學服務審查表。
4.教師提送升等需符合教師教學服務點數類別門檻點數:教授、副教授需達 120 點以上;助理教授、講師需達 90 點以上,點數認定以申請升等三年內為準。 |
1.研究著作(70%)
2.教學及服務(30%),1及2各項評分皆須達七十分(含)以上方為通過。 |
1.擬升教授者:教學30%、研究50%、服務及合作20%或教學40%、研究40%、服務及合作20%;擬升副教授者:教學30%、研究40%、服務及合作30%。擬升助理教授者:教學30%、研究30%、服務及合作40%。
2.前項評審滿分為一百分,若委員之各項評分高於(或低於)本辦法規定之最高(或最低)分時,該項分數以規定之最高(或最低)分計算。未評分者,該項分數以其他參加評分委員之平均分數計算,如有小數點則四捨五入至整數。評分總計七十分(含)以上為及格,經參加評分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及格者為通過。 |
1.擬升教授者:教學30%、研究50%、服務及輔導20%;擬升副教授、助理教授者:教學30%、研究40%、服務及輔導30%。
2.前項評分滿分為100分,計算至小數第一位,升等教授者達85分(含)以上、副教授者達80分(含)以上、助理教授者達75分(含)以上者即同意升等;已達出席委員2/3同意升等者,即通過升等案,不通過者需附具體理由並告知救濟途徑。 |
續聘資格(授課時數) |
[授課對象須為陽明學生,始得計算授課時數]
每學期授課需達18小時,一學年以36小時計,始符合每學年之續聘標準,未達此授課時數者原則上不予續聘。 |
1.每學期18小時(臨床教學時數可折抵)
2.需擔任實習醫學生導師始得續聘。 |
應任教18 週或18 小時方得送審教師資格,本學院學系(科、所)臨床見(實)習教學時數得折計送審教師資格。 |
無 |
至少一學分 |
聘任條件 |
新聘教師需於聘任後一年內具小班教學受訓證明,小班或大班正式學分教學至少2小時 (送審時所交授課表格即需預排此至少2小時之課程)。 |
█PBL師資培訓研習證明書
█OSCE師資培訓研習證明書
(可於聘任後一年後補) |
具博士學位為佳。 |
具博士學位 |
具博士學位 |
員額 |
專任:11名(尚有8名缺額)
兼任:不限 |
兼任:20名為原則(有興趣者皆可申請) |
醫學院:4名 |
合聘:不限
兼任:3名(尚有1名缺額) |
合聘:15名 |
聘期 |
每學年 |
每學期 |
每學年 |
每學年 |
每學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