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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教師升等規範

引用 (14)
更新日期 2024/3/18 15: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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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合作院校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中山醫學大學、國防醫學院、國立中興大學。
 
各校教職送審方式比較表                                                                                                 更新日期:2024.03.18
項目 中興大學 陽明交通大學 中山醫大 國防醫學院
申請部科 全院各部科 全院各部科 全院各部科 全院各部科
授課系所 學士後醫學系 醫學系 醫學系 醫學系
聘任及升等申請日期 新聘:每年6月及12月
升等:每年2月及8月
每年2月及8月 1.續聘:每年4月份  
2.新聘:每年4月及10月
3.升等:每年2月及8月
1.各學系聘兼教師以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提報為原則。第一學期提報為3月,第二學期提報為10月。
2.教師升等審查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
新聘資格 擬新聘教師其最高學歷為國立中興大學授予者,應於學位取得後曾任其他公私立機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任教學、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兩年以上之經歷。
1.講師:
(1)下列學經歷之一:
A.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以上證書後,成績優良者。
B.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C.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最近五年內第 1 作者之原著論文,至少 1 篇為單獨第 1 作者或通訊作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1篇最近一年或發表年 SCI/SSCI 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或 IF≧3。
B.2篇 SCI/SSCI排名50%以內,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
2.助理教授:
(1)下列學經歷之一:
A.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B.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C.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D.曾任專任(案)講師滿三年(兼任講師滿六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
(2)代表論文須以單一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且最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著論文,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 IF累計≥10。
B.最近一年或發表年 SCI 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或 IF≥3之研究論文至少2篇。
3.副教授:
(1)下列學經歷之一:
A.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B.曾任專任(案)助理教授滿三年(兼任助理教授滿六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
(2)代表論文須以單一第一或單一通訊作者發表於該領域 SCI 排名前百分之三十或 IF≥4。且最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著論文,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IF累計≥12。
B.最近一年或發表年 SCI 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之研究論文至少4篇,其中至少2篇前百分之三十。
4.教授:
(1)下列學經歷之一:
A.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B.曾任專任(案)副教授滿三年(兼任副教授滿六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
(2)代表論文須以單一通訊作者發表於該領域SCI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之期刊,或 IF≥5。且最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著論文,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IF 累計≥14。
B.最近一年或發表年 SCI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之研究論文5篇,其中至少3篇前百分之三十。
 
1.講師:
(1)畢業學系:醫學系
(2)學士學位:專門職業或職務滿6年(各級教職之年資起算日以教育部證書所載年資起算日為準;年資計算至擬聘教職起聘日前一天),其中需包括醫學中心臨床訓練滿4年以上,或甲類教學醫院或評鑑為精神、癌症、感染專科之乙類特殊教學醫院或本校教學醫院主治醫師滿 2 年以上之經歷。
(3)碩士學位:碩士以上學位,另醫學中心臨床訓練滿2年以上,或甲類教學醫院或評鑑為精神、癌症、感染專科之乙類特殊教學醫院主治醫師滿 1 年以上之經歷。
(4)主要著作:必需列2篇,學位審者其中一篇為學位論文(若主論文雜誌分類排名<20%可只送1篇,但不可為equal contribution)。須為第一作者。
(5)參考著作:4篇。
2.助理教授 :
(1)畢業學系:醫學系
(2)學士學位:專任講師滿3年(兼任講師滿六年) ,或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國內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
(3)碩士學位:專任講師滿3年(兼任講師滿六年) ,或具主治醫師4年年資。
(4)博士學位:專任講師滿3年(兼任講師滿6年),或具主治醫師1年年資。
3.副教授:
(1)畢業學系:醫學系
(2)學士學位:專任助理教授滿3年(兼任助理教授滿6年)。
(3)碩士學位:專任助理教授滿3年(兼任助理教授滿6年)。
(4)博士學位:專任助理教授滿3年(兼任助理教侇滿6年),或獲得博士學位後,主治醫師職務滿4年。
4.教授:
(1)畢業學系:醫學系
(2)學士學位:專任副教授滿3年(兼任副教授滿6年)。
(3)碩士學位:專任副教授滿3年(兼任副教授滿6年)。
(4)博士學位:專任副教授滿3年(兼任副教授滿6年),或獲得士學位後,專門職業或職務滿8年。
新聘兼任教師除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各款資格外,其有教育部頒發之教師證書者,依教師證書職級聘任;未具教師證書者,若持有碩士學位證書則以講師職級聘任、博士學位證書則以助理教授職級聘任。
新聘教師需於起聘日一年內取得醫學校院或教學醫院所舉辦之 PBL師資培訓研習證書及醫學校院或教學醫院所舉辦之 OSCE 師資培訓研習證書。
1.講師:(論文計分需達120分)
(1)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如具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無專門著作,得依本系工作性質及需要報請專案審查。碩士論文及須至少有1篇SCI/SSCI/EI/AHCI/ACI/ SSCI/THCI core/國內外專業期刊發表。
(2)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須至少有1篇SCI/SSCI/EI/AHCI/ACI/ TSSCI/THCI core/國內外專業期刊發表。
送審講師資格者,須有1篇送審起資日前5年內發表於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
2.助理教授:(論文計分需達250分,博士論文可折抵40分)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曾任講師三年以上(兼任講師滿六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主論文(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SCI/SSCI/EI 3篇,其中1篇排名前50%。(2)SCI/SSCI/EI 2篇,其中1篇排名前25%或 IF≥6.0。
3.副教授:(論文計分需達400分)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兼任助理教授滿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主論文(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SCI/SSCI/EI 5篇,其中3篇排名前40%。(2)SCI/SSCI/EI 4篇,其中2篇排名前20%或IF≥6.0。(3)SCI/SSCI/EI 3篇,其中1篇排名前10%。
4.教授:(論文計分需達550分)
曾任副教授三年(兼任副教授滿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主論文(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SCI/SSCI/EI 9篇,其中3篇排名前40%,且至少1篇排名前20%或IF ≥ 6.0。(2)SCI/SSCI/EI 7篇,其中3篇排名前30%,且至少1篇排名前20%或IF≥6.0。(3)SCI/SSCI/EI 5篇,其中3篇排名前20%或IF≥6.0。
1.講師:
1.具講師或碩士學位證書者
2.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送審講師。
3.至少須有一篇具相當水準且以單一第一作者名義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期郵之論文;新獲國內外碩士學位,成績優良者,得以碩士論文送審講師資格。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 150。

2.助理教授:
1.具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或博士學位證書者。(以博士學位送審者,新聘後僅為校聘助理教授,若要申請部定證書,需於實際授課滿一學年後,依升等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2.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並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送審助理教授。
3.副教授:具教育部副教授證書者
4.教授:具教育部教授證書者
5.凡以博、碩士學位送審者應附博(碩)士論文做為審查之依據,惟若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進修獲頒學位,以碩士學位送審而無碩士論文者,得以學位證書作為審查依據,但須成績優良並附在學成績證明。
升等送審資格 1.各級兼任教師之升等資格,除任教年資折半計算外,其餘均參照專任教師辦理。
2.教師升等年資,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在他校任教年資,經本會通過者,得酌予採計。
3.兼任教職滿6年可升等。
4.專任教職滿3年可升等。
1.兼任教職滿6年可升等。
2.專任教職滿3年可升等。
3.送審升等教授須於送審前三年內,通過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升等副教授須於送審前五年內,具有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申請紀錄。以上未具備者則不收件。
4.自114學年度第1學期送審起(即114年8月1日起)實施以下條款,未具備者則不收件:送審升等教授須於送審前五年內,通過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二年以上(可不連續);升等副教授須於送審前五年內,具有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一年以上。
4.升等教師得於送審前具小班教學受訓證明,且三年內小班或大班正式學分教學,導師課程除外,授課時數須合計至少6小時,以及教學服務成績及格,始可辦理升等作業。
授課時數:每學期該滿18小時 (內含小班或大班正式學分教學+臨床實習課折算後合計=18小時),且三年內小班或大班正式學分教學須至少6小時,且需每學年均有臨床授課。臨床時數需於現職服務單位授課始得採計。 得於送審前具小班教學受訓證明。
1.新聘兼任教師、臨床教師須於本校任教滿二學期以上始得送審教師資格。
2.兼任教職滿6年可升等。
3.須於升等當學期之前三年內臨床學科(PBL時數+臨床技能教學(含擔任考官)時數須達24小時(1教案可折6小時)。兼任教師須由任職醫院醫教單位檢附佐證資料。
4.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始得採計年資送審。
5.專兼任教師申請升等者,須於升等當學期之前三年內擔任本系一至四年級導師或實習醫學生導師,而實習醫學生導師必須每學期兩次舉行導生座談,並由任職醫院醫教單位檢附導生會談紀錄等相關佐證資料。任職於校外醫療機構兼任教師需擔任實習醫學生導師始得續聘。
6.提出各職級升等申請前,須參與三位以上升等教師之公開升等演講;未參與者,不予受理申請。
7.升等副教授論文,專業領域須佔70%以上,相關領域30%以下;升等教授論文,須 100%專業類別符合。
8.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課程相關,代表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升等起資前五年內已出版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升等起資前七年內之著作,須為已出版或被接受(須檢附接受函、校對稿)為限。
9.升等教授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曾任國科會、中央及地方政府單位、學術機構(國家衛生研究院、各學術性學會等)之計畫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
(2)曾任校(院)內計畫、跨院際計畫及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且總金額達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
10.升等副教授者,須在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起資前 5 年內曾獲得國科會、中央及地方政府單位、學術機構(如國家衛生研究院、各學術性學會等)、校(院)內計畫、跨院際計畫、口腔醫學院研究計畫、杏園基金會專題研究計畫)等計畫補助,且擔任計畫之主持人、子計畫主持人。
1.需檢附前一等級由本校頒發之六年(含)以上兼任教師聘書。
2.若以博士學位申請新聘助理教授,則於實際授課滿一學年,可提出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資格審查。
升等學術研究審查論文歸類及積分標準 1...助理教授:
須曾任專任(案)講師滿三年(兼任講師滿六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代表論文須以單一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且最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著論文,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IF累計≥10。
(二)最近一年或發表年 SCI 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或IF≥3之研究論文至少 2 篇。
2...副教授:
須曾任專任(案)助理教授滿三年(兼任助理教授滿六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代表論文須以單一第一或單一通訊作者發表於該領域 SCI 排名前百分之三十或IF≥4。且最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著論文,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IF累計≥12。
(二)最近一年或發表年 SCI 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之研究論文至少4篇,其中至少2篇前百分之三十。
3...教授:
須曾任專任(案)副教授滿三年(兼任副教授滿六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代表論文須以單一通訊作者發表於該領域 SCI 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之期刊,或 IF≥5。且最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著論文,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IF累計≥14。
(二)最近一年或發表年 SCI 期刊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之研究論文5篇,其中至少3篇前百分之三十。
取得前一職級前之所有著作不得再送審(含送審過及未送審之著作)。
送審人取得前一職等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原著論文中,由送審人依申請之職等,擇定送審前五年內,符合下列各級標準之最低篇數作為代表著作,其餘則列為參考著作。送審論文至多6篇送審。
1.助理教授:
(1)主要著作:必需列3篇,須為第一作者。(以博士學位送審者含學位論文及其相關著作)。
(2)參考著作:5篇。
(3)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300。
2.副教授:
(1)主要著作:必需列4篇。須為通訊或第一作者,且至少兩篇為第一作者。
(2)參考著作:6篇。
(3)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400。
3.教授:
(1)主要著作:必需列5篇,其中一篇:分類排名第1、或≦10%、或IF≧5。須為通訊或第一作者,且至少三篇為通訊作者。
(2)參考著作:7篇。
(3)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500。
1.專兼任教師升等之送審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著作) 須為升等起資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並須掛有中山醫學大學醫學院之所屬單位名稱方可計分。
1.升等之送審著作中(主論文及參考論文)須有中山醫學大學名稱方可計分。新聘專任教師於受聘本校三年內提出升等申請者,得採計以非本校名義發表之論文,惟代表著作及受聘後發表之論文仍須以中山醫學大學名義為之。專利所有權需為本校,技術移轉案需以本校名義簽署,始得計算。
2.累計總分下限:講師120分,助理教授250分,副教授400分,教授550分。
3.須檢附主論文篇數(依據各期刊IF值略有異動):教授9篇,副教授5篇,助理教授3篇或博士論文+1~2篇期刊論文,講師1篇或碩士論文+1篇期刊論文。

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須為最近五年內專門著作,且其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送審著作以上一次資審等級以後之著作為限:
2.助理教授:
(1)至少須有五年內兩篇SCI、SSCI、EI原始論著論文該領域前50%排名(不含) , 必須為單一責任作者或單一第一作者,代表作必須為單一第一作者並列於SCI、SSCI、EI論文期刊該領域前40%排名(不含);獲國內外博士學位,成績優良者,得以博士論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需有博士論文及至少一篇(含)發表在SCI排名前50%(不含)之期刊文章且為單一第一作者之標準。但完全無教學資歷者,須先補足一年教學年資後始得送審助理教授。以著作送審者,送審作品中至少有一篇本學院醫學研究雜誌之原始論著。
(2)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250。
3.副教授:
(1)送審副教授至少須有三篇一系列SCI、SSCI、EI原始論著論文該領域前50%排名(不含) ,必須為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代表作必須為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責任作者並列於SCI、SSCI、EI論文期刊該領域前30%(不含)排名。且送審者之送審作品中至少有一篇本校醫學研究雜誌之原始論著。
(2)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350。
4.教授:
(1)至少須有五篇一系列SCI、SSCI、EI原始論著論文該領域前50%排名(不含) ,必須為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代表作必須為單一責任作者且列於SCI、SSCI、EI論文期刊該領域前20%(不含)排名。
(2)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學位審未限)主要及參考合計:>= 500。
5.送審副教授至少須有三篇、教授至少須有五篇一系列SCI、SSCI、EI論文,送審教師自行闡述其發表文章「一系列」之定義,並以文字敘述,說明一系列論文的相關性,於資審時並加以口頭報告呈現,「一系列」論文須為近五年內發表之文章。
 
評分百分比 1.擬升教授者:教學30%、研究50%、服務及合作20%;擬升副教授者:教學30%、研究50%、服務及合作20%。擬升助理教授者:教學30%、研究40%、服務及合作30%。
2.前項評審滿分為100分,若委員之各項評分高於(或低於)本辦法規定之最高定(或最低)分時,該項分數以規定之最高(或最低)分計算。未評分者,該項分數以其他參加評分委員之平均分數計算,如有小數點則四捨五入至整數。評分總計70分(含)以上為及格,經參加評分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及格者為通過。
3.教學、服務與合作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三年內為準,研究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為準,各項分數之計算,請依據本系教師升等標準評分,分數四捨五入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且各項實得分數之總和,不得超過 100 分。實際列舉之項目以現職內為主。
教授、副教授75分(含)為及格,助理教授70分(含)為及格。 1.臨床學科教師於任職期間,臨床教學點數每學年至少為 8 點。
2.新聘教師之教學成績以教學能力評估佔60%,服務成績以服務意願及能力評估佔40%,總評分以70分為及格標準,其評審標準依「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審查細則」。
3.教師升等審查,教學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比例為 30%,學術研究成績之比例佔總成績之比例為 70%,其評審依教學服務審查表。
4.教師提送升等需符合教師教學服務點數類別門檻點數:教授、副教授需達 120 點以上;助理教授、講師需達 90 點以上,點數認定以申請升等三年內為準。
教師升等之評審包括:1.研究著作(70%)。2.教學及服務(30%),1及2各項評分皆須達七十分(含)以上方為通過。
續聘資格(授課時數) 專任教師:需達各級教師授課時數。
兼任教師:臨床醫學兼任教師於本校兼任一學期,任教一學分以上者,得申請送審教師資格。每學期需有授課時數,使得具聘任資格。
[授課對象須為陽明學生,始得計算授課時數]
每學期授課需達18小時,一學年以36小時計,始符合每學年之續聘標準,未達此授課時數者原則上不予續聘。
新聘兼任教師:該學期滿18小時 (內含至少2小時小班或大班正式學分教學+臨床實習課折算後合計=18小時),且需每學年均有臨床授課。需於聘任後一年內具小班教學(PBL或BCS)受訓證明。
1.每學期18小時(臨床教學時數可折抵)
2.需擔任實習醫學生導師始得續聘。
每學期至少應任教18週或18小時方得送審教師資格,本學院學系(科、所)臨床見(實)習教學時數得折計送審教師資格。
兼任教師:連續每學年(期)奉國防部核聘者(獲頒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且授課至少逹十八小時。
其他條件   新聘教師需於聘任後一年內具小班教學受訓證明,導師課程除外,小班或大班正式學分教學授課時數須至少 2 小時。 新聘教師需於起聘日一年內取得醫學校院或教學醫院所舉辦之 PBL師資培訓研習證書;具有醫師資格教師另需具備醫學校院或教學醫院所舉辦之OSCE師資培訓研習證書。未取得前述證書之前,不予採計年資。

(可於聘任後一年後補)
具博士學位為佳。
員額 專任:50名
合聘:不限
兼任:不限
專任:11名(尚有10名缺額)
兼任:不限
兼任:20名為原則(有興趣者皆可申請) 醫學院:4名
各臨床學科:不限
聘期 每學期 每學期 每學期 每學年。
第一學期:聘書生效日期自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任期為1年。第二學期聘書生效日期自2月1日起至當年7月31日止,任期為一學期。
 
合作院校相關資訊
  1. 中興大學
  2. 陽明交通大學
  3. 中山醫大
  4. 國防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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