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Gemcitabine(如Gemzar):(92/12/1、93/8/1、94/10/1、96/5/1、99/10/1、105/2/1)
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胰臟癌病患。
2.晚期膀胱癌病患。(92/12/1)
3.Gemcitabine與paclitaxel併用,可使用於曾經使用過anthracycline之局部復發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之乳癌病患。(94/10/1)
4.用於曾經使用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 治療後復發且間隔至少6個月之卵巢癌,作為第二線治療。(96/5/1、99/10/1)
5.無法手術切除或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含肝內膽管)病患。(105/2/1)
資料來源:
http://www.nhi.gov.tw/BBS_Detail.aspx?n=73CEDFC921268679&sms=D6D5367550F18590&s=BB5C31199FD02520
第九章 抗癌瘤藥物
發布日期: 10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