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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榮民總醫院 活體肝臟移植 作業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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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6/20 14: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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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項目 參與人員 作業內容說明
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進行各項醫學配對檢查 捐贈者、受贈者 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一起至肝臟移植門診,由醫師說明並安排相關檢查。
2.活體肝臟捐贈者需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
一般外科醫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2.配對符合後由手術醫師進行手術說明 捐贈者、受贈者 讓捐贈者、受贈者與家屬對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充分了解。
一般外科醫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3.會診精神科醫師 捐贈者、受贈者 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精神醫學評估。
精神科醫師
4.會診社會工作師 捐贈者、受贈者 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社會心理評估。
社會工作師
5.簽署捐贈同意書 捐贈者及最近親屬二位 1.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簽署捐贈同意書,捐贈者及最近親屬二位見證簽署。
2.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6.彙整相關資料送院內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一般外科醫師 1.相關資料包含:器官移植申請表、捐贈同意書、捐贈與受贈者的醫學、精神、心理與社會評估資料。
2.送交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小兒胃腸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醫學倫理委員會
7.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登錄中心做行政審查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審議委員 依據活體肝臟移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檢具所列文件。
1. 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2. 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表。
3. 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4. 捐贈肝臟者之捐贈同意書。
5. 檢附健保事前審查送審資料,以利評估受贈者之條件。
6. 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8.審查通過後安排移植手術 一般外科醫師 由一般外科醫師與捐贈者、受贈者商議移植手術時間。
器官移植協調師
9.手術住院過程的社會心理照顧 捐贈者、受贈者 移植手術住院過程中,由社會工作師訪視捐贈者與受贈者,提供社會心理支持與照顧,並協助解決其他適應問題。
社會工作師
10.術後追蹤 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對移植手術後之捐贈者做長期門診追蹤,對受贈者長期追蹤與治療。
一般外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附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節錄

第 8 條
1.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2.十八歲以上之人,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
3.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5.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6.前項器官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之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專責機構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 8-1 條
1.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2.前項最近親屬依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但書規定所為書面同意,不得與死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3.前項書面同意,最近親屬得以一人行之;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一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為書面同意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第 9 條
1.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2.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3.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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