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實驗安全管理會設置辦法及簡介
引用 (9)
2024/10/1 14: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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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基因重組生物實驗安全管理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本院為確保去氧核糖核酸(DNA)及核糖核酸(RNA)重組及其它相關生物研究之實驗安全,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歷經改制為科技部,目前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西元2000年11月訂定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設置『臺中榮民總醫院基因重組生物實驗安全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依據『基因重組實驗守則』項目,本會負責本院有關基因重組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相關研究計畫申請案生物研究安全事項查覈。 |
第三條 | 本會設置召集人一名,由本院醫學研究部部主任擔任。委員六至十人,由召集人就相關單位人員推薦擔任。處理本院有關基因重組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相關研究計畫申請案生物研究安全事項查覈。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委員為無給職。 |
第四條 | 本會對下列事項進行查覈,並對計畫主持人進行相關建議。 一、從事基因重組實驗研究計畫案,生物研究安全事項查覈。 二、從事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研究計畫案,生物研究安全事項查覈。 |
第五條 | 本會每年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辦理生物實驗安全有關議案討論、研究計畫案查覈確認。會議型式包括實體會議及視訊會議。一般基因重組實驗研究計畫案之審查,由兩位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審核申請案,由召集人簽署,核發同意書。 |
第六條 | 本會會議之召開需有二分之一(含)之委員以上出席,會議之決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之委員以上通過。 |
第七條 | 基因重組或生物相關實驗同意書之申請,請依據『臺中榮民總醫院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及『國科會基因重組實驗守則』之各項規定。申請同意書(三份)及計畫書(二份)請送臺中榮民總醫院基因重組生物實驗安全管理會審查(醫學研究部)。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聯絡人 | 醫學研究部 分子生物實驗室 陳春榮 研究員(分機4022) 廖素蘭 副技師(分機4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