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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官學合作計畫暨研發成果管理要點
引用 (8)



臺中榮民總醫院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104年12月07日訂頒
民國106年11月20日修訂
民國108年07月01日修訂
1.目的
為推動本院產官學合作計畫、專利申請、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及智慧財產管理與運用等
審查與評鑑作業之遂行,設置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以下簡稱產官學管理會)。
2.職掌
2.1產官學管理會
2.1.1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之契約書、計畫書與研究經費預算及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2.1.2審查與評鑑本院研發成果專利申請。
2.1.3審查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技術評鑑與作價及綜合評議技術移轉授權作業。
2.1.4審查其他有關本院智慧財產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2.2技術移轉中心
2.2.1產官學管理會行政庶務由技術移轉中心負責。
2.2.2承辦本院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之業務。
2.2.3承辦本院研發成果專利申請之業務。
2.2.4承辦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推廣業務。
2.2.5承辦本院智慧財產權維護管理業務。
2.2.6承辦本院產官學管理會行政業務。
2.2.7承辦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推廣業務。
3.編組
3.1召集人:由負責產官學合作研發業務之主管副院長擔任。
3.2執行秘書:由執行產官學合作業務之承辦單位主管擔任。
3.3委員:產官學管理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主管副院長及承辦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委
員應納編醫學研究專業人員,由院長指派兼任並得聘請院外智財、產業及學術相關專業人員
共同參與,且外聘委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4.審查方式
4.1產官學管理會視業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委員
代理之。
4.2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本院業務有關主管人員及院外專家、學者等列席。院外委員及列席專家
、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4.3產官學管理會得視產官學合作計畫或成果技術移轉之特性,委請所屬專業委員一至二位,負
責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之相關資料,審查委員及承辦人員應就審查內容予以保密
4.4產官學管理會於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時,得邀請該申請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
單位提出補充說明,並得就研發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需求等,予以修正,由承辦單位彙整意
見陳奉核定後辦理。
5.作業須知
5.1產官學管理會得應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審查及技術移轉作價或評選授權對象之需求,採
不定期召開會議,委員若擔任計畫主持人須迴避審查。
5.2為保護本院智慧財產權與機密資料、資訊及技術,所有參與審查之院內外委員及業務承辦人
員均須簽署本院「保密切結書」。
民國106年11月20日修訂
民國108年07月01日修訂
1.目的
為推動本院產官學合作計畫、專利申請、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及智慧財產管理與運用等
審查與評鑑作業之遂行,設置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以下簡稱產官學管理會)。
2.職掌
2.1產官學管理會
2.1.1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之契約書、計畫書與研究經費預算及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2.1.2審查與評鑑本院研發成果專利申請。
2.1.3審查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技術評鑑與作價及綜合評議技術移轉授權作業。
2.1.4審查其他有關本院智慧財產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2.2技術移轉中心
2.2.1產官學管理會行政庶務由技術移轉中心負責。
2.2.2承辦本院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之業務。
2.2.3承辦本院研發成果專利申請之業務。
2.2.4承辦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推廣業務。
2.2.5承辦本院智慧財產權維護管理業務。
2.2.6承辦本院產官學管理會行政業務。
2.2.7承辦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推廣業務。
3.編組
3.1召集人:由負責產官學合作研發業務之主管副院長擔任。
3.2執行秘書:由執行產官學合作業務之承辦單位主管擔任。
3.3委員:產官學管理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主管副院長及承辦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委
員應納編醫學研究專業人員,由院長指派兼任並得聘請院外智財、產業及學術相關專業人員
共同參與,且外聘委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4.審查方式
4.1產官學管理會視業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委員
代理之。
4.2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本院業務有關主管人員及院外專家、學者等列席。院外委員及列席專家
、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4.3產官學管理會得視產官學合作計畫或成果技術移轉之特性,委請所屬專業委員一至二位,負
責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之相關資料,審查委員及承辦人員應就審查內容予以保密
4.4產官學管理會於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時,得邀請該申請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
單位提出補充說明,並得就研發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需求等,予以修正,由承辦單位彙整意
見陳奉核定後辦理。
5.作業須知
5.1產官學管理會得應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審查及技術移轉作價或評選授權對象之需求,採
不定期召開會議,委員若擔任計畫主持人須迴避審查。
5.2為保護本院智慧財產權與機密資料、資訊及技術,所有參與審查之院內外委員及業務承辦人
員均須簽署本院「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