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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計畫核準後監督查核(PAM)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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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3/4 16: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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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
動物實驗計畫核准後監督查核(PAM)作業流程


PAM
一、由本院獸醫師及小組委員負責執行查核任務,以監督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二、監督方式包括:
1.持續性的計畫審閱。
2.實驗室查核。
3.由IACUC小組成員就某些選定的操作項目進行查核。
4.由動物照護者、獸醫師及IACUC小組成員進行動物之觀察。

三、IACUC小組於年度執行案件中,挑選10以上案件進行查核。挑選原則為:
1.多次存活性手術或重大外科手術、疼痛分類D或E級的實驗操作。
2.前次PAM查核中有不良紀錄之案件。
3.實驗動物種類為豬隻,其次為兔子,最後為大小鼠。
4.其餘案件隨機選擇。

四、由審查委員於動物實驗執行期間進行實地查核。查核項目包括:
1.動物實驗申請表核准後是否有執行此計劃。
2.是否依核准後的動物實驗申請表內容執行實驗。
2.1實驗參與人員是否皆列於申請表內。
2.2實驗參與人員是否接受過教育訓練,具有動物實驗相關技術與經驗。
2.3實驗操作內容與操作場所是否與計畫核准內容一致。
2.4實驗操作動物品系與數目是否與計畫核准內容相同。
3.是否依據3Rs精緻化原則進行實驗操作。如:研究步驟、麻醉方式、外科手術方法、術後照護、疼痛評估之止痛劑給予及環境豐富化、人道安樂死時機等。
4.相關記錄保存:如外科手術紀錄、手術中監控紀錄、術後觀察照護紀錄、臨床紀錄等。若有申請進行危險性實驗,需具相關委員會核准或認可之證明資料備查。
5.實驗結束後動物之安樂死處置方式及屍體處理是否妥當。

五、PAM查核結果為:
1.經執行委員查核結果認定需修正者,限期改善並以書面資料回覆改善結果。
2.缺失事項有下列情形:
2.1物福利情形,如:未施予核准的麻醉劑或止痛劑、未經核准的動物識別方式、未依規定執行安樂死等。
2.2離計畫書內容且查證屬實。
2.3IACUC小組申請動物實驗計畫或計畫申請仍處於審查中,未取得核准同意即私自執行動物實驗。
由查核委員當場立即停止該計畫之執行,限期改善並以書面資料回覆改善結果;經複查通過後,方可繼續執行計畫。。
3.嚴重違規:
3.1核委員要求的限期內延遲回覆或拒絕回覆改善結果。
3.2員要求暫停執行違規之計畫卻仍擅自持續進行動物實驗。
由查核委員當場終止該計畫,並通報召集人後提送IACUC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續逞處方式。


六、妥善保存所有PAM查核文件資料,接受主管機關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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