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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持「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文件查詢汽車原廠之

引用 (6)
更新日期 2018/9/18 1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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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個資法即時通】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持「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文件查詢汽車原廠之維修紀錄,汽車原廠得否提供之?
答: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故維修紀錄等車輛資料如係法人(例如公司)或已死亡之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法規範之對象。如汽車原廠之車輛維修紀錄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現尚生存之特定自然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並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次按本法第 1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原則上應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此為本法第 3 條所定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查詢權。是以,如「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文件,依其內容可認係原車主以行使「當事人個人資料查詢權」之真意而委託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查詢車輛資料之書面者,資料保有者即應提供之。如該資料非屬本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是否提供資料,保有者得自行決定。(摘自「法務部104年1月6日法律字第1030351408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請各位同仁多多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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