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倫理
引用 (8)
2023/5/30 1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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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醫師以照顧病患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除維持專業自主外,當以良知和尊重生命尊嚴之方式執行醫療專業,以維繫良好的醫療執業與照顧病患的水準,除了考量對病人的責任外,同時也應確認自己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的責任,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醫師自律、自治,維護醫師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爰訂定醫師倫理規範,引導醫師遵守正當行為的基本倫理準則,切盼全國醫師一體遵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進病人權益,發揚醫師倫理與敬業精神,維持醫療秩序與風紀,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遵守法令、醫師公會章程及本規範。 第三條 醫師應謹言慎行,態度誠懇並注意禮節以共同維護醫師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 第四條 醫師執業應考慮病人利益,並尊重病人的自主權,以良知與尊嚴的態度執行救人聖職。 第五條 醫師應充實醫學新知、加強醫療技術,接受繼續教育,以跟隨醫學之進步並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醫師必 須隨時注意與執業相關的法律和執業法規,以免誤觸法令而聲譽受損。 第六條 醫師在有關公共衛生、健康教育、環境保護、訂立影響社區居民健康或福祉的法規和出庭作證等事務上,應分擔對社會的專業責任。 第二章 醫師與病人 第七條 醫師應關懷病人,以維護病人的健康利益為第一優先考量,不允許任何對病人不利的事情干預醫師之專業判斷。
第八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應提供相關醫療資訊,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第九條 醫師不以宗教、國籍、種族、政黨或社會地位等理由來影響自己對病人的服務。 第十條 醫師應以病人之福祉為中心,了解並承認自己的極限及其他醫師的能力,不做不能勝任之醫療行為,對於無法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協助病人轉診;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或同仁不適合醫療工作時,應採取 立即措施以保護病人。
第十一條 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病人秘密。 第三章 醫師與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間 第十二條 醫師應保有專業自主權,對病人之處方、治療或為其轉診之方式,不應受到所屬醫療機構、藥廠、生物科技 公司或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影響。
第十三條 在醫療團隊合作中,醫師所應提供的照護及承擔的責任應同樣盡責。在團隊合作中,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應認同其他醫事人員的技術與貢獻。 二、 在團隊內、外,都能與其他醫事人員有效地溝通並不吝於指導。 三、確保病患及其他醫事人員都了解自己的專業身分與專長、在團隊中的角色與責任,以及各成員在病人照護上之責任分配。 四、在必要時,照會及善用其他醫療專業的特長。 第四章 醫師相互間 第十四條 醫師相互間應彼此尊重、互敬互信。
第 十五條 醫師應不詆毀、中傷其他醫師,亦不得影響或放任病人為之。同仁間應不避忌共同會診,對於同業之詢問應予 答覆或告以不能答覆之理由。 第十六條 醫師對於本人雇用或受監督、輔導之同仁願意努力協助發展專業能力與進步。 第十七條 醫師不以不正當方法,妨礙病人對其他醫師之信賴。 第十八條 醫師應避免因個人動機質疑其他醫師之聲譽,但知悉其他醫師有違反本規範等不符專業素養行為或其在人 格 或能力上有缺失、或從事造假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之具體事證時,宜報告該醫師所屬之醫師公會。 第十九條 醫師相互間所生之爭議,應向所屬醫師公會請求調處。 第二十條 醫師基於自己之原因,進行醫療爭議訴訟時,應通知所屬醫師公會協助。 第五章 紀律 第二十一條 醫師不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為病人診療或處方。 第二十二條 醫師不將醫師證書、會員章證或標誌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醫師診治病人不得向病人或其家屬索取或收受不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醫師與廠商互動時,應遵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師與廠商 間關係守則」。 第二十五條 醫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病人。 第二十六條 醫師聘僱其他醫事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醫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醫師違反法令、醫師公約、醫師公會章程、或本規範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由所屬之醫師公會審 議、處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醫師應盡量避免參與任何醫療及健康有關之商業廣告或代言,以避免醫師專業形象被商業化或引發社會議論。
如基於社會公益或促進醫學進步目的,為產品代言或廣告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為產品代言不涉及醫療廣告。 二、應秉持良知以謹慎之態度,教育民眾正確醫學知識,促進健康生活品質為前提。 三、避免以誇大、煽惑性之言詞或違背醫業執行之方式為之,並不得影響醫療專業判斷之客觀性。 四、醫療專業意見之發表或陳述,應以曾於醫學會或醫學領域之專業期刊或學術活動公開或發表之論文著 作內涵或研究報告為準。 五、 不宜為產品介紹、功能描述或影射其未經科學研究證實之功效。 六、不得有誤導民眾或使民眾陷於錯誤判斷之陳述。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經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衛生署備查,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