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醫學實驗及病理診斷中心 > 服務項目表 > L
Lithium
引用 (7)
2024/4/15 12:12:49
4787
檢驗項目 (中文) |
鋰鹽 |
檢驗 |
10520C |
檢驗 |
90578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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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英文) |
Lithium (Li) |
可自費 |
是 |
自費 價格 |
依本院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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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認證 |
是 |
完成檢驗申請的說明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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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其他 實驗室 代檢 |
否 |
接受 代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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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種類 |
血清 |
檢體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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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量 |
小紅黑無膠管:檢體量2 mL 多項採檢,血量要 5 mL以上 |
小紅黑無膠管(編號: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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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件數之限制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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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檢部位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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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準備 說明 |
毋須特別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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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行 採檢說明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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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 採檢時間 |
建議施用藥物12小時後採血 |
檢體接收與退件條件 |
請參照實驗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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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參考 區間 |
1.0 - 1.2 mEq/L |
實驗室檢體儲存條件 |
2-8 ℃,儲存期限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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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決策值 |
不適用 |
實驗室檢體可加作/複驗之儲存時限 |
2-8 ℃,儲存期限2天 | ||||
方法學 |
比色法 |
檢體運送條件與時限 |
室溫運送 / 採檢後2小時內送達 | ||||
執行單位 (地點) |
門診大樓後棟二樓 |
受理時間 |
0~24時全年無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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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檢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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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聯絡 方式 |
TEL:04-23592525 4570、4522 |
報告完成時間 |
院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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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限制事項 |
Lithium於施用藥物後8至12小時達最高濃度,建議施用藥物12小時後採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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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意義/ 實驗室解釋 |
鋰鹽被廣泛應用於治療躁鬱型精神疾病、以Lithium Carbonate型態給藥、由腸胃道完全吸收後,2-4小時達到最高濃度、存於血清中48-72小時、最後由腎臟排泄,Li鋰鹽扮演神經傳導功能增強劑。它是一個有效的良好中樞神經系統協調角色,對於監控病人鋰濃度,語言障礙,異常抽搐,肌肉無力症病人,測定Lithium都是很有必要的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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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4/15 |
資料來源 |
RL-SIP-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