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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令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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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2 1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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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函轉法務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之解釋2份供參。 |
| 發文機關 | 監察院 |
| 發文字號 | 院台申貳字第114183376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內容 | 主旨:函轉法務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之解釋2份供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團體避免濫用該規定。 說明: 一、依114年12月17日本院廉政委員會第6屆第65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然上開例外允許補助之規定,在實務上屢遭補助法令機關浮濫使用,爰經法務部分別以114年2月19日法廉字第11405000600號函及114年10月14日法廉字第11405003790號函作成解釋。 三、旨揭二函釋重點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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