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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官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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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0/14 1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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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產官學合作研發的項目有哪些?

 A: 一、合作研究發展性計畫 

院外(產、官、學、研)機構出資,向本院提出申請合作研究發展(醫療、醫藥、研究技術與醫療資訊等)計畫。本院相對以現有研究成果、專利、著作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有形及無形資源作價配合,具此可協助本院突破醫研技術及創造另類績效之研究發展計畫。

    二、委託本院檢測性合作計畫 

院外(產、官、學 、研)機構出資委託,本院相對運用現有軟、硬體技術及設備(施),或其他有形及無形資源,具以協助出資機構進行相關之檢驗、測試、統計分析、顧問諮詢、診斷試驗及臨床試驗等計畫,並因此可協助雙方落實醫研技術成果至應用階段之合作計畫。

    三、委外技術合作 

本院為突破醫療、研究、醫務或相關資訊技術,以現有軟、硬體技術與設備(施)配合出資方式,委託院外(產、官、學、研)機構提供技術、儀器、設備及環境等,具以協助本院完成委外目標任務,並因此可提昇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研技術之委外合作計畫。

 
Q16.院外機構參與先期出資之合作研發經費如何運用管理?
A:  合作研發經費類別概分作業費與技術(顧問)費:
    一、作業費:包含研究所需之耗材費及人事費用。
    二、技術(顧問)費:原則上是依照作業費來決定技術(顧問)費之金額;其分配辦法依院頒「 產官學合作計畫暨研發成果管理要點」辦法分配予院方、所屬單位、計畫主持人及行政業務支援單位。
 
Q17.參與先期出資合作之院外機構,則其授權方式有何優惠?
 A:  一、凡參與先期出資合作之院外機構可優先獲得自計畫進行開始至結束後一年內之優先取得授權之權利。
    二、產官學合作先期出資機構如僅為一家,且出資超過合作研發總經費(含技術作價)五十%以上,可獲一定之專屬授權。
    三、醫藥品之開發多屬中長期,其授權年限依合作研發規模及合作比例等相關因素,以合約規範之。 
    四、專屬授權使用年限之規範原則依先期出資金額及貢獻比例等相關因素,以合約規範之。
 
Q18.如何獲得產官學合作的相關表格?
A:  請至 技轉中心網站[表單下載]下載相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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