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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

引用 (4)
更新日期 2022/10/14 1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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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如何將一項發明提供給本部技轉中心作技術移轉?

 A:  一、本院自行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作業流程:
  (二)創作發明人及所屬主管單位,就具有經濟開發價值之成果技術或專利,向本院提出申請技術移轉時,應檢附「計畫主持人(創作發明人)技術自評表」及「公開評選授權資格條件表」等,專案簽陳,會教研部、技轉中心、會計室等業管單位後,陳院長核示。
  (三)前兩項奉 院長核示「同意進行評選授權作業」之技術移轉案,由技轉中心會同教研部、創作發明人、所屬單位主管、律師及技術顧問,辦理技術移轉公告、技術作價及授權對象資格條件研擬等,以彙提本院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召開技術移轉評選授權會議參酌運用。
  (四)經評選會評定獲得授權之院外機構,由 技轉中心協同創作發明人、所屬主管單位、法律顧問共同進行協商後,檢附合約草案及相關資料,專案陳核,加會各業管單位時,經院長核示用印後,依合約內容辦理技術移轉事宜。 
  二、院外機構參與本院產官學合作研發計畫先期出資者,申辦技術移轉作業流程:
  (一)先期出資參與本院合作研發之院外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欲運用該計畫所獲致之成果時,可向合作所屬單位,提出申請,並由創作發明人及所屬主管單位,專案簽陳,檢附「技術移轉申請意願書」及「技術自評表」,加會各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
  (二)奉 院長核准技術移轉之先期出資院外機構,得不經公告及評選作業,逕行由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協同 技轉中心法律顧問進行合約議訂,專案簽陳,並檢附合約書及相關資料,加會各業管單位後,經陳院長核示用印後,依合約內容辦理技術移轉事宜。
 
Q12.技術移轉授權予院外機構運用時,院外機構需繳付本院哪些款項?
A:  技術移轉授權予院外機構運用時,院外機構需繳付本院相當金額之技術移轉「授權金」及產品銷售總所得適當比例之「權利金」。為統籌技術移轉相關款項名稱,簡述如下:
      (一)授權金(或稱簽約金、技術使用費、研發獎金或獎勵金)等,不論雙方實際使用名稱為何,係指本院將研發成果或專利,經授權移轉院外機構實施,所獲取之第一階段收益而言。
      (二)權利金(或稱衍生利益金),係指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經有償授權移轉實施後,院外機構據以運用於產品化或商品化上市後,按該產品銷售總所得依合約內容,每月、季、年支付本院之一定比例收益而言。
      (三)授權金及權利金之金額與比例之訂定,應依該項研究成果佔計畫整體產出成果之比重加權計算,其金額與比例得由創作發明人或技術所屬單位,會同技轉中心等業管單位訂定之。
 
Q13.技術移轉後,授權金及權利金如何分配?
 A:  一、若為非本院之研發成果,凡經本院推廣所獲收益中,將先歸墊本院已墊支之專利申請費、維護費及法律事務費等相關費用後,再酌收15%作為行政管理費用,餘額淨撥該院外機構。
    二、若為本院之研發成果,則將在總收入中扣除前項墊支費用之款項,其分配比例如下:
 
院方:百分之五十
創作發明人:百分之四十
  所屬單位:百分之五
  業管單位:百分之五
 
Q14.為何本院創作發明人所得分配比例只有百分之四十,而非比照其他機構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A:  一、鑒於本院為自負盈虧之非營利單位,與各大專院校由教育部補助預算相較,在成本效益上與補助款來源有根本上之不同。
    二、本院創作發明人之所得,為已扣除法律服務費及其他支出費用之部分,即創作發明人可實得百分之四十之經費。
    三、又技術移轉案中,大部份在先期或再研發計畫中,可視計畫需求編列適當經費,作為產官學合作研發補助,使得主持人可獲得寬鬆之研發經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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