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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公告

引用
復健醫學部外補甄選師(三)級語言治療師
徵才名稱
復健醫學部外補甄選師(三)級語言治療師
報名方式
1.報名人員請於113年1月31日17:30前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院復健醫學部,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40705臺中巿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臺中榮民總醫院復健醫學部收 。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公職語言治療師」)。
2.應檢附資料(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A4影印、依序裝訂):
(1)甄選報名表及個人簡歷表各1 份。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份。(男性需另備退伍令影本1 份)。
(3)語言治療師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執業執照影本各1份。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 份。(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翻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領館處驗證)。
(5)工作經歷證明、考績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
(6)其他證明文件(衛生局執業登記)。
(7)品德查核同意書。(凡報名者,視為同意本院辦理刑案查詢作業)
(8)各項優良事蹟之獎狀或證明之影印本。
3.甄選程序:
(1)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甄試。
(2)如報名且符合資格人數未達2名,公告期間順延3天。
4.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要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5.其他招考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8:00-17:30)電洽顏小姐,電話:04-23592525分機3501。
徵才類別
技術人員
報名截止日期
2024/01/31
甄試條件
須同時具備下列1至4項條件:
1、具本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者。
2、大學或研究所語言治療系所畢業,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語言治療師證照。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工作資歷:(擇一)
(1) 現任本院或嘉義、埔里分院現職契約語言治療師三年以上年資。
(2) 其他現職同級醫學中心語言治療師工作五年以上年資,且五年內至少三年考績為甲等(80 分以上)。
5、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具有就業弱勢身份者,加總分百分之五,惟須經本院評定與適任之工作能力者始得錄用。
6、依醫事人員任用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總成績分數相同者且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錄用。


※公務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甄試時間詳細內容
甄試項目
筆試(50%):擬任職務應具之專業知識。
口試(50%)
錄取人數
1
甄試時間
另外通知
儲備期限
甄試地點
復健醫學部會議室
待遇
依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503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支薪
報名費用
聯絡人員
顏小姐
附件
附件1、外補甄選報名表113年(空白).odt附件圖片
師(三)級語言治療公告.pdf附件圖片
聯絡電話
04-23592525分機3501
備註
1.門診與病房語言治療 2.實習治療計畫的臨床教師與行政任務 3.臨床醫療業務、臨床研究、教學、行政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4.不定期中午及周末輪值
其他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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