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
2024.06.26小組會議修正通過
1.目的
為統籌本院動物實驗管理與使用,維護研究水準,期讓應用動物於科學目的使用者,應具備3Rs原則(精緻化(Refinement) 、減量(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 )及遵守人道管理精神,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
2.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農牧字第1070042565A號修正令發布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3.組成
3.1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醫學研究部主任聘兼任之;召集人請假時,由委員(經召集人指定)代理其職務。
3.2本小組成員由十二人以上組成,並由醫學研究部主任聘請本院人員派兼擔任之。小組成員中應包括具有合格獸醫師資格者及非隸屬於本院之外部委員各一人以上。
3.3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3.4第一項(3.1)本小組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小組成員兼任,負責第四條各項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本小組之聯絡窗口。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3.5本小組未符合第一項(3.1)至第四項(3.4)規定者,視為未組成。
3.6本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本院機構名稱、地址、成員名冊、符合第一項(3.1)至第四項(3.4)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動物房舍地址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3.7本小組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併同年度監督報告,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派員檢查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8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續聘。任期內委員異動出缺(或增聘)時,得由召集人選後補聘鄰派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4.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4.1審核本院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4.2提供本院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4.3提供本院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4.4監督本院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4.5提供本院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4.6每半年依查核表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4.6.1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4.6.2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4.7本院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4.8受理本院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4.9依中央主管機構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院之科學應用。本院動物實驗申請流程參照「動物實驗申請與審核管理程序書」辦理。
4.10本小組發現本院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或未依「動物實驗申請管理程序書」之規定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5.動物科學應用
5.1本小組審核本院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冊、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本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5.2前項本小組審議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該機構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6.本小組發現本院內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項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7.會期
7.1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7.2會議召開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召集人指定)代理主席。
7.3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議案表決以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始得決議。
7.4會議召開模式得以實體會議、通訊(視訊)會議、書面審議會議等方式進行。
7.5會議召開後均需作成紀錄並核備本院機構負責人。
8.運作經費
8.1本小組為無給職。
8.2邀請院外委員或專家學者、顧問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8.3當審議對動物侵害性較大且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的案件,得由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本院之專家學者或顧問提供諮詢,並依本院規定支給審查費用。
9.本要點經小組會議通過陳奉院方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附件
10.1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申請成立附件
10.2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異動事項附件
10.3臺中榮總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外部委員願任同意書
10.4臺中榮總實驗動物照護及使小組委員保密協議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