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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知會報備登錄作業規定

引用 (20)
更新日期 2023/6/7 14: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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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知會報備登錄作業規定

 

 

壹、 依據:

       退輔會102年06月21日輔政處字第1020043427號函頒「有關公務員因公務禮儀受贈貴重財物之處理方式」、「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結合本院任務特性訂定。

 

貳、目的:

      為使本院員工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知會報備登錄作業之要求,以惕厲員工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有效提昇本院整體清廉形象。

 

參、具體作法:

一、受贈財物部分:

(一)公務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將經過情形簽報院

         長及知會政風室,無法退還時,除簽報院長外,並應於受贈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處理。

(二)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小額受

         贈市價新台幣500元以上;對多數人為餽贈,市價總額新台幣1,000元以上),仍應於受贈3日內簽報院

         長,並知會政風室。

(三)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

          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

          幣一萬元為限,得受贈之。

(四)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共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推定為

         公務員受贈財物。

(五)政風室受理受贈財物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六)所受贈財物如屬文物、古蹟等珍藏品,其價值估列困難,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1、機關受贈如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等,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

                價值由文化部認定並出具證明。

           2、機關受贈財物如屬珍貴收藏品,可協調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部等機關推薦專家,擔任鑑價委員

                協助鑑價。

 

二、飲宴應酬部分:

(一)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

          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另於邀宴3日內簽報院長,並知會政風室。

(二)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三)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就職、

         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不在此限。

(四)政風室受理飲宴應酬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三、請託關說部分:

(一)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

         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其內容

         涉及本院業務具體事項 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二)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院長並知會政風室。

(三)政風室受理請託關說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四、行政倫理規範部分:

(一)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三)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

         報院長核准及知會政風室登錄後使得前往,其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五)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肆、拒收饋贈之獎勵表揚:

一、每年統計年度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知會報備登錄最多件數績優團體(單位)前五名,頒

      發獎狀主管嘉獎乙次,以示激勵。

二、當年個人拒收饋贈金額最高醫師前五名(金額十萬元以上者嘉獎兩次)、護士前二名,提人評會辦理獎

       勵表揚。 

三、凡有勾串、需索、偽造等意圖為不當行政獎勵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除註銷其獎勵並追究行政責任議

      處外,如涉有刑事責任,另依法查處。

 

伍、一般規定:

一、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及填表說明(如附件)。

二、公務員違反上述作法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者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附件:

1.受贈財物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2.填表說明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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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說明.pdf
• 臺中榮總受贈財物知會報備登錄表.doc
• 臺中榮總受贈財物知會報備登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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