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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轉檢須知

引用 (23)
更新日期 2023/6/27 11:33:17
點閱 60514
一、依據:
1.全民健康保法
2.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3.醫療法第73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0、51條。
二、目的:
未免醫療資源浪費,建立轉診機制,以收「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之效果。
三、本院專責單位:
1.業務承辦:醫務企管部醫務組之【轉診業務】。
2.報到地點
   (1)轉診:轉診櫃檯(位於門診大樓後棟2樓8號窗口)
   (2)轉檢:各檢驗單位(須先預約檢驗時間,依約定時間報到)
四、作業要領:
1.基層醫療院所
   (1)填製各種表單
     ●轉診單
       各基層醫療院所需參考本院每月提供之「門診時間表」所載各科及醫師之門診時間、專精治療項目,以正楷詳細填寫「轉診單」,並註明科別、檢查項目、院所醫事機構代號,交由病人攜來本院。
     ●轉檢單
       需轉檢本院檢查者,須預先預約檢查時間,並填製「轉檢單」,務請註明轉檢項目與醫療院所之醫事機構代號。
   (2)網路查詢轉診報告
       醫療院所可由本院網站查詢轉診病人之報告,但須先向本院「轉診業務」承辦單位申請密碼;一經登錄即可立即於網路上查詢轉診、轉檢報告。

2.轉診流程
   (1)掛號櫃檯:
     ●查驗「轉診單」之完整性。
     ●登錄轉診流水號、掛號、收費。
     ●收執1聯轉診單檢送「轉診業務」承辦單位。
   (2)診間:
     ●確認「轉診單」已登錄序號。
     ●收執1聯轉診單,將SOAP黏貼於轉診單後,檢送病歷組。
   (3)病歷組:將該轉診單存置病歷備查。
   (4)轉診業務:
       於轉診後3日、住院後14日內,將轉診單併同診療「處置情形」或「病歷摘要」檢寄原轉診院所。若相關檢查或檢驗報告尚未完成,須向轉來院所說明後補件。

3.回診病人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同轉診,但無需持「轉診單」。故「回診」之優惠僅限持有「健保卡」就醫者;若以一般民眾身份就醫,則不適用下列規定。
   (1)門診、急診手術後之首次回診。
   (2)前款以外,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
   (3)分娩出院後6星期內之回診。
   (4)前款以外,住院出院後1個月內之首次回診。

4.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優減
   符合下列要件者,該次假本院門診看診之基本部分負擔費用170元。
   (1)轉診:轉出之醫療院所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轉診病人為健保被保險人。否則,雖符合「醫療法」之轉診」規定,但不符健保優減要件,仍按常規繳費。
   (2)回診:凡健保被保險人符合「回診」要件,得憑醫師掣給之「回診單」,於首次返院看診(不受科別限制),比照「轉診」優惠。

5.轉檢病人
   依據「轉檢單」之建議檢查項目(限非侵襲性檢查)至受檢單位開立檢查 ,檢查報告由醫務組承辦人寄回原轉診院所。
五、為確保轉診病人之病歷完整,並利於後續病情追蹤,務請詳實填寫各種表單及【治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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