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24日初訂
2019年06月24日修訂
2021年11月08日修訂
2023年07月12日修訂
一、總則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就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特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設置臺中榮民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任務
本會之任務為對下列事項提供諮詢、建議、審查或監督:
2.1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管理政策與研究倫理政策。
2.2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制度與規章。
2.3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計畫。
2.4參與者生物檢體採集同意書之內容。
2.5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2.6須進行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相互比對運用,或須為不同來源之資料、資訊互為比對需求。
2.7人體生物資料庫參與者保護事項。
2.8其他與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有關事項。
三、組織
3.1主任委員:由醫療研究副院長兼任,核訂相關規範及審理研究案件。
3.2副主任委員一員: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代理之。
3.3執行秘書一員: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3.4委員:本會設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 院長就醫事人員、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院之人員;單一性別之人員數不得低於三分之ㄧ。
3.5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任。委員出缺時,得由 院長另行聘任,到原任期屆滿日止。
四、開會
本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實體或線上形式召開。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位委員擔任。
五、注意事項
5.1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5.2委員本身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5.3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
5.4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