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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同意書簽署說明
Cited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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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名稱 |
簽署對象及說明 |
法律依據 |
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1.病人(若病人意識清楚能表達意思,應由病人為優先簽署) 2.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如同居人、摯友或監護人、肇事駕駛人等) 3.若病人因未成年、意識不清等原因無法親簽,則依循前述對象簽署,且無優先順序之差別 ※若醫師已判斷為緊急狀況,應依醫療法第60條,予緊急處置,勿因執著於同意書的簽署而延誤救治時間。 |
醫療法第60、63、64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1.未成年欲簽署意願書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3.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識清楚成年人 ※需有兩位見證人見證後簽名,見證人不得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 ※見證人不需負法律責任。 ※該意願需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病人符合末期診斷後,方可運用生效。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同意書 |
1.配偶 2.成年子女、孫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7.一親等直系血親 ※上述乃為簽署DNR同意書或撤除同意書之順序。唯須注意DNR或撤除維生醫療決策不得與病人先前表達之意願相反,若病人未曾表達,則決策應符合病人最大利益,因此仍建議採家庭共識決。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