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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同意書簽署說明

Cited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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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5/3/12 14: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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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名稱

簽署對象及說明

法律依據

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1.病人(若病人意識清楚能表達意思,應由病人為優先簽署)

2.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如同居人、摯友或監護人、肇事駕駛人等)

3.若病人因未成年、意識不清等原因無法親簽,則依循前述對象簽署,且無優先順序之差別

若醫師已判斷為緊急狀況,應依醫療法第60條,予緊急處置,勿因執著於同意書的簽署而延誤救治時間。

醫療法第606364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1.未成年欲簽署意願書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3.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識清楚成年人

※需有兩位見證人見證後簽名,見證人不得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

※見證人不需負法律責任。

※該意願需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病人符合末期診斷後,方可運用生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同意書

1.配偶

2.成年子女、孫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7.一親等直系血親

※上述乃為簽署DNR同意書或撤除同意書之順序唯須注意DNR或撤除維生醫療決策不得與病人先前表達之意願相反,若病人未曾表達,則決策應符合病人最大利益,因此仍建議採家庭共識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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