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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室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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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判決案例〕公司負責人未設置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致勞工墜落死亡,經地方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且不得緩刑。

引用(1)
更新日期 2024/3/1 8:17:21
點閱 59
某公司負責人洪○○為職安法規定之雇主,僱用勞工阮○○於○○山莊內進行高度2公尺以上樹木修剪作業,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且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致勞工阮○○在移動梯上從事修剪作業時,自移動梯墜落至地面(高度約3公尺),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案經阮○○之配偶及子女訴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檢察署偵查發現,該公司及負責人未依規定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致勞工發生死亡職業災害,分別涉犯職安法第40條第2項及第1項之規定刑責。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該公司易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負責人處有期徒刑1年,且認本案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特別情況,爰不為緩刑之諭知。
職安署提醒,雇主應確實依規定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以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一旦發生重大職災,除雇主會有停工、罰鍰、過失致死刑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被公布於職災地圖網站外,職災也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影響企業正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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