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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榮民總醫院 活體腎臟移植 作業流程說明

引用 (6)
更新日期 2023/7/18 14:34:04
點閱 2254
作業項目 參與人員 作業內容說明
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進行各項醫學配對檢查
捐贈者、受贈者
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一起至腎臟科門診,由醫師說明並安排相關檢查。
腎臟科醫師
2.活體腎臟捐贈者需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
器官移植協調師
 
2.配對符合後由手術醫師進行手術說明
捐贈者、受贈者
讓捐贈者、受贈者與家屬對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充分了解。
泌尿外科醫師
腎臟科醫師
3.會診精神科醫師
捐贈者、受贈者
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精神醫學評估。
精神科醫師
4.會診社會工作師
捐贈者、受贈者
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社會心理評估。
社會工作師
5.簽署捐贈同意書
捐贈者及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簽署捐贈同意書,捐贈者及最近親屬二位見證簽署。
最近親屬二位
6.彙整相關資料送院內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腎臟科醫師
1.相關資料包含:器官移植申請表、捐贈同意書、捐贈與受贈者的醫學、精神、心理與社會評估資料。
器官移植協調師
2.送交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醫學倫理委員會
 
7.審查通過後安排移植手術
泌尿外科醫師
由腎臟科醫師、泌尿外科醫師與捐贈者、受贈者商議移植手術時間。
腎臟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8.手術住院過程的社會心理照顧
捐贈者、受贈者
移植手術住院過程中,由社會工作師訪視捐贈者與受贈者,提供社會心理支持與照顧,並協助解決其他適應問題。
社會工作師
9.術後追蹤
捐贈者、受贈者
腎臟科醫師對移植手術後之捐贈者做長期門診追蹤,對受贈者長期追蹤與治療。
腎臟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附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節錄 第 8 條
1.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
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2.十八歲以上之人,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
3.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5.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6.前項器官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之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專責機構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 8-1 條
1.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2.前項最近親屬依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但書規定所為書面同意,不得與死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3.前項書面同意,最近親屬得以一人行之;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一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為書面同意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第 9 條
1.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2.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3.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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