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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草案(預告終止日:101.05.25)
引用 (1)
2019/3/5 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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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主 旨:預告訂定「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 「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之衛生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dohlaw.doh.gov.tw/Chi/Default.asp)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二) 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6號6樓
(三) 電話:02-85906665
(四) 傳真:02-85906062
(五) 電子信箱:md0307@do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