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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酌修新療效複方之定義」
引用 (3)
2019/3/5 9: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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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修正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明定新療效新藥係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新醫療效能者。其中可降低副作用者:如微脂粒(liposome)劑型、長效劑型或奈米藥品等;可改善療效時間者:如原本治療需六個月療程,可縮短為三個月,或為長效劑型,改變治療用藥時間(或間隔)之藥品。預期此項修定有助我國建構與國際接軌之協和化法規環境,以使國人提早使用到國際發展之安全及有效的新藥,並促進我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增進公共利益與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