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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肝臟移植作業流程說明

引用 (1)
更新日期 2018/9/22 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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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 活體肝臟移植 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項目
參與人員
作業內容說明
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進行各項醫學配對檢查
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一起至肝臟移植門診,由醫師說明並安排相關檢查。
2.活體肝臟捐贈者需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
2.配對符合後由手術醫師進行手術說明
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讓捐贈者、受贈者與家屬對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充分了解。
3.會診精神科醫師
捐贈者、受贈者
精神科醫師
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精神醫學評估。
4.會診社會工作師
捐贈者、受贈者
社會工作師
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社會心理評估。
5.簽署捐贈同意書
捐贈者及
最近親屬二位
1.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簽署捐贈同意書,捐贈者及最近親屬二位見證簽署。
2.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6.彙整相關資料送院內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一般外科醫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醫學倫理委員會
1.相關資料包含:器官移植申請表、捐贈同意書、捐贈與受贈者的醫學、精神、心理與社會評估資料。
2.送交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7.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登錄中心做行政審查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審議委員
依據活體肝臟移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檢具所列文件。
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表。
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捐贈肝臟者之捐贈同意書。
檢附健保事前審查送審資料,以利評估受贈者之條件。
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8.行政審議同意後
安排移植手術
一般外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由一般外科醫師與捐贈者、受贈者商議移植手術時間。
9.手術住院過程的
社會心理照顧
捐贈者、受贈者、社會工作師
移植手術住院過程中,由社會工作師訪視捐贈者與受贈者,提供社會心理支持與照顧,並協助解決其他適應問題。
10.術後追蹤
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一般外科醫師對移植手術後之捐贈者做長期門診追蹤,對受贈者長期追蹤與治療。

 

 
102年肝臟移植健康講座 102
102年肝臟移植健康講座 103

 

附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節錄

 

第八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委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亦同;其許可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向捐贈者說明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及禮儀上必要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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