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肝臟移植作業流程說明
引用 (1)
2018/9/22 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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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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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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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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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進行各項醫學配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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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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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一起至肝臟移植門診,由醫師說明並安排相關檢查。
2.活體肝臟捐贈者需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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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對符合後由手術醫師進行手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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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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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捐贈者、受贈者與家屬對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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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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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者、受贈者
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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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精神醫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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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會診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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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者、受贈者
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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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社會心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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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簽署捐贈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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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者及
最近親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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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簽署捐贈同意書,捐贈者及最近親屬二位見證簽署。
2.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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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彙整相關資料送院內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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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科醫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醫學倫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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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資料包含:器官移植申請表、捐贈同意書、捐贈與受贈者的醫學、精神、心理與社會評估資料。
2.送交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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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登錄中心做行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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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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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活體肝臟移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檢具所列文件。
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表。
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捐贈肝臟者之捐贈同意書。
檢附健保事前審查送審資料,以利評估受贈者之條件。
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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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審議同意後
安排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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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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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般外科醫師與捐贈者、受贈者商議移植手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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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手術住院過程的
社會心理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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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者、受贈者、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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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手術住院過程中,由社會工作師訪視捐贈者與受贈者,提供社會心理支持與照顧,並協助解決其他適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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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術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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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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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科醫師對移植手術後之捐贈者做長期門診追蹤,對受贈者長期追蹤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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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肝臟移植健康講座 | 103 |
附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節錄
第八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委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亦同;其許可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向捐贈者說明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及禮儀上必要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