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公開資訊 > 主管機關公告
有關審查會依人體研究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通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需令該計畫中止並限期改善,或終止該計畫者為限,復請查照。
引用 (1)
2019/3/5 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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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4月18日有關貴院倫理審查委員會依人體研究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通報計畫異常事件表,請依表填報並傳真或以電子郵件至署,俾憑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