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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於102年3月26日公告預告修正「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五條
引用 (1)
2019/3/5 9: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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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署於102年3月26日公告預告修正「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五條召募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主持人取得其關係人至少一人同意之順序;修正依據為醫療法第79條之1,修改後之同意之順序為:(1)配偶。(2)成年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6)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生署醫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