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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引用 (6)
更新日期 2024/3/19 15: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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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對象、標準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且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且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也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
中低收入戶。
(三)113年度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4,574元*1.5倍=36,861元)。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366萬元*2倍=732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1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三、如果符合資格,我可以領到多少補助?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
輕度 5,437元/月 4,049元/月 4,049元/月
中度、重度、極重度 9,485元/月 5,437元/月 5,437元/月
 
​四、我要準備什麼?
  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五、我要去哪裡申請?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六、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461728/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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