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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

引用 (3)
更新日期 2022/10/14 1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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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申請專利的資格為何?
A:  凡本院所屬編制內、外員工因院內、外補助之研究計畫或自行研發之技術成果,均具有申請專利的資格。
Q7.台中榮總申請專利方式為何?
 A:  一、本院主動甄選:由所屬單位主動甄選優良研究成果技術及符合專利申請要件者,得專案專簽,經審查通過後,陳 院長核准,依院頒「產官學合作計畫暨研發成果管理要點」辦理申請國內、外專利。
    二、申請由本院辦理: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備妥相關資料,依作業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陳 院長核准,依院頒「產官學合作計畫暨研發成果管理要點」辦理申請國內、外專利。所需申辦費用由本院負擔,辦理過程中,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不得自行撤回專利申請,或無故拒絕配合辦理。
    三、自行辦理申請:基於確保專利申請之新穎性與時效性,本院同意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得就研究成果技術,自行向國內、外專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前項未獲審核通過之申請案,本院亦同意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就該研發成果技術,自行向國內、外專利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惟需事先向本院專案簽陳核備,並於取得專利權後,依院頒「產官學合作計畫暨研發成果管理要點」辦理專利權讓渡本院之手續。為避免發明人取得專利後,再讓渡本院時所產生之繁雜程序及公文往返,技轉中心建議發明人以台中榮總為「專利權人」申請專利。
Q8.專利申請的作業程序為何?
 A:  一、提出申請: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經所屬主管單位,以專案專簽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依院頒「產官學合作計畫暨研發成果管理要點」程序提出申請。
    二、行政業務:技轉中心承辦人(分機4080;就申請資料做資格核對,並將符合資格之申請案,依審查作業程序送審。
    三、審查作業:
      (一)學術審查:教研部承辦人彙整專利申請資料,送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審查;委員會依申請案之屬性,遴派主審委員負責審查,該委員視需要,得推薦二位院內、外專家做學術或醫療技術之初審,並提書面報告供專業複審委員作為參考依據。
      (二)專業複審:一般性專利申請案由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主任委員及執行祕書,承辦初審之主審委員、專利商標專家、學者專家、法務專家等組成複審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召開專業複審會,並作成決議,經決議通過,陳院長核可後,得移交指定專利商標事務所接續辦理申請手續。                          
      (三)綜合評議:特殊或重大效益之案件,行政革新小組得依複審報告,就本院權益及成果發展進行綜合評議,經評議通過之申請案,陳 院長核定,移交指定專利商標事務所接續辦理申請手續。請依Q7第三項自行辦理申請。
      (四)未獲通過之申請案退還申請人,申請人得視需要由其自行向國內、外專利主管機關辦理專利申請。
    四、研發成果經審查確認具有創新價值,但未盡符合國內、外專利法規定申請要件者,或經審查確認有獲得國內、外專利之可能,但可作為營業秘密保護更有價值者,得以營業秘密方式加以保護。
Q9.研發成果技術獲得專利後,每年所需繳交之專利維護費,由誰支付?如何支付?
A: 若該研發成果技術之專利權屬於台中榮總,則第一~二期之專利維護費由台中榮總支付,待專利因技術轉移或授權實施取得權利金後,再先行歸墊院方及發明人已支付之維護費總額。
中華民國專利維護費為一年一繳;美國專利為第3.5年、第7.5年、第11.5年繳交維護費;其他國家每年一繳,或依各該國專利主管機關規定。
Q10.研究成果技術取得專利後,尚需注意哪些事項?
A:  成果技術之專利權取得七年後,若仍無法達到技術移轉授權實施或商品應用化階段,專利得由本院自行檢討或依發明人之申請,經審查後讓與發明人;或發明人放棄權益由本院承接,惟發明人不再繼續支付維護費,需於二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技轉中心,經核可後,方得停繳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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