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全民健康保法
2.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3.醫療法第73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0、51條。
二、目的:
未免醫療資源浪費,建立轉診機制,以收「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之效果。
三、本院專責單位:
(一)、業務承辦:醫務企管部醫務組之【轉診業務】。
(二)、報到地點
1.掛號專屬櫃檯-受理轉診及回診病人現場掛號及報到事宜。
(1)轉診櫃檯(位於門診大樓後棟2樓8號窗口)
(2)第二醫療大樓掛號櫃檯-婦兒科。
(3)第一醫療大樓掛號櫃檯-復健科。
2.轉檢:各檢驗單位(須先預約檢驗時間,依約定時間報到)
四、作業要領:
(一)、基層醫療院所
1.填製各種表單
(1).轉診單
各基層醫療院所需參考本院每月提供之「門診時間表」所載各科及醫師之門診時間、專精治療項目,以正楷詳細填寫「轉診單」,並註明科別、檢查項目、院所醫事機構代號,交由病人攜來本院。
(2).轉檢單
需轉檢本院檢查者,須預先預約檢查時間,並填製「轉檢單」,務請註明轉檢項目與醫療院所之醫事機構代號。
2.網路查詢轉診報告
醫療院所可由本院網站查詢轉診病人之報告,但須先向本院「轉診業務」承辦單位申請密碼;一經登錄即可立即於網路上查詢轉診、轉檢報告。
(二)、轉診流程
1.掛號櫃檯:
(1).查驗「轉診單」之完整性。
(2).登錄轉診流水號、掛號、收費。
(3).收執1聯轉診單檢送「轉診業務」承辦單位。
2.診間
(1).確認「轉診單」已登錄序號。
(2).收執1聯轉診單,將SOAP黏貼於轉診單後,檢送病歷組。
3.病歷組:將該轉診單存置病歷備查。
4.轉診業務
於轉診後3日、住院後14日內,將轉診單併同診療「處置情形」或「病歷摘要」檢寄原轉診院所。若相關檢查或檢驗報告尚未完成,須向轉來院所說明後補件。
(三)、回診病人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同轉診,但無需持「轉診單」。故「回診」之優惠僅限持有「健保卡」就醫者;若以一般民眾身份就醫,則不適用下列規定。
1.門診、急診手術後之首次回診。
2.前款以外,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
3.分娩出院後6星期內之回診。
4.前款以外,住院出院後1個月內之首次回診。
(四)、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優減
符合下列要件者,該次假本院門診看診之基本部分負擔費用170元。
1.轉診:轉出之醫療院所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轉診病人為健保被保險人。否則,雖符合「醫療法」之轉診」規定,但不符健保優減要件,仍按常規繳費。
2.回診: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
(五)、轉檢病人
依據「轉檢單」之建議檢查項目(限非侵襲性檢查)至受檢單位開立檢查 ,檢查報告由醫務組承辦人寄回原轉診院所。
五、為確保轉診病人之病歷完整,並利於後續病情追蹤,務請詳實填寫各種表單及【治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