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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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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1/4 10: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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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

111.11.07小組會議修正通過(中榮研字第1114300690 號函修正)

1.目的
為統籌本院動物實驗管理與使用,維護研究水準,期讓應用動物於科學目的使用者,應具備3Rs原則(精緻化(Refinement) 、減量(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 )及遵守人道管理精神,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

2.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農牧字第1070042565A號修正令發布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3.參考文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70042565A號

4.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4.1審核本院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4.2提供本院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4.3提供本院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4.4監督本院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4.5提供本院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4.6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4.6.1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4.6.2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4.7本院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4.8受理本院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4.9依中央主管機構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院之科學應用。本院動物實驗申請流程參照「動物實驗申請管理程序書」辦理。
   4.10本小組發現本院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或未依「動物實驗申請管理程序書」之規定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5.成員或編組
   5.1本小組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業務,由醫學研究部主任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若干就本院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小組業務。
   5.2本小組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及非隸屬於本院之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各一人以上。
   5.3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5.4第一項(5.1)本小組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小組成員兼任,負責第四條各項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本小組之聯絡窗口。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5.5本小組未符合第一項(5.1)至第四項(5.4)規定者,視為未組成。
   5.6本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本院機構名稱、地址、成員名冊、符合第一項(5.1)至第四項(5.4)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動物房舍地址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5.7本小組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併同年度監督報告,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派員檢查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6.會期
   6.1本小組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6.2會議召開時以召集委員為主席,且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6.3會議召開模式得以實體會議、通訊(視訊)會議、書面審議會議等方式進行。
   6.4會議召開後均需作成紀錄並核備機構負責人。


7. 小組會議記錄陳核後併入函報行政院農委會年度監督報告。

8. 本小組成員為無給職,邀請院外委員(專家學者、顧問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9. 本要點經小組會議通過陳奉院方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10.附件
10.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70042565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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