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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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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5/9 9: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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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 107 年 5 月 2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7 年 6 月 13 日華總一義 字第 10700063581 號總統令公布。本法自 89 年公布施行迄 今已近 20 年,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
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 異,故外界對於本法規範內容迭有檢討聲浪,尤以司法院大 法官第 716 號解釋宣告本法相關規定應儘
速通盤檢討改進, 經全面通盤檢討後擬具修正草案,為利益衝突迴避制度開創 新的里程碑。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 納入規範 現行本法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本次修
       正予以脫鉤,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 本法規範範圍,例如增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 長、執行長、秘書
       長;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 執行長等均納入規範。
二、擴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 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 本次修正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
       及身分上利害關係 者納入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規範,例如公職人員、其 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監事之營利
       事業 、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 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等。
三、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定義,以資明確適用 參考近年來相關違法案例態樣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 包含任用、聘任、聘用、
       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 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
四、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之規定 2 修正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機關 職權令其迴避之程
       序,其中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應以書 面通知服務之機關團體或指派、遴聘、聘任機關;並 增列機關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
       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 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 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
       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
五、明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之禁止規範 明訂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
       關說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 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並明確請託關說之定義。
六、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 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
    (一)補助行為態樣繁多,易生利益輸送之嫌,爰除交易 行為受禁止外,本次於立法院審查過程中另將補助 行為納入禁止
              規範。
    (二)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 716 號解釋意旨,增訂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 監督機關
              為補助或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規定如下: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 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 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 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 補助,或禁止其
                 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 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 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 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 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三)增列依公告程序辦理之交易或補助等,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應事前揭露及機關團體應事後公開身分關係 之規定。
七、增列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 為利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增訂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 務及違反義務者之裁罰。
八、依據不同違法行為之態樣,修正處罰鍰之金額 修正不同違法行為態樣之處罰鍰金額,俾符合比例原 則。
九、修正裁罰受理機關 受理裁罰機關之規定予以修正如下:
    (一)公職人員由監察院裁罰者,其關係人亦由監察院 裁罰。
    (二)公職人員由法務部裁罰者,其關係人亦由法務部 裁罰。      

本次修正旨在要求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情 事時,應避免瓜田李下,以減少執行職務時公器私用或利益 輸送之機會,並使防止利益衝突之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則。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法務部將於六個月內制定 施行細則並加強宣導,俾利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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