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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延長111年6月15日(含)至同年6月20日(含)期間入境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入國健康檢查期限」。

引用(2)
更新日期 2022/6/21 12: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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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延長111年6月15日(含)至同年6月20日(含)期間入境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入國健康檢查期限」。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第二類外國人及第三類外國人。
(二)入境我國日期介於111年6月15日(含)至同年6月20日(含)期間。
二、本案公告對象原應於111年6月30日(含)前辦理之入國健康檢查,得延長至同年8月31日(含)以前完成;前述入國健康檢查時程為「自主防疫/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

相關資訊連結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BVx0uslQM3udFex1m1U2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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