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年4月30日修訂臺中榮民總醫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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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院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院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院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行政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主任秘書、院長指派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各分院院長兼任之,並隨本職進退。
(二)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擔任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並得由政風室視性別比例,提供建議委員名單,由院長勾選。
四、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報秘書業務由政風室綜理。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院相關單位及所屬分院提出業務(專題)報告,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各委員均為無給職。另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100年04月14日訂定
105年12月30日修訂
110年02月22日修訂
114年04月30日修訂
一、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置臺中榮民總醫院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114年04月30日修訂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院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院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院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行政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主任秘書、院長指派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各分院院長兼任之,並隨本職進退。
(二)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擔任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並得由政風室視性別比例,提供建議委員名單,由院長勾選。
四、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報秘書業務由政風室綜理。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院相關單位及所屬分院提出業務(專題)報告,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各委員均為無給職。另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