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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辦理採購案件成立評選委員會,應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相關保密措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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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4/23 15: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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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辦理採購案件成立評選委員會,應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相關保密措施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採購法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本院政風室114年4月7日奉核簽辦理。
二、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對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評選委員名單均有明確保密措施規範。
三、邇來發生本院採購(需求)單位辦理採購案,於成立評選委員會相關作業程序未遵循前揭法令規定,復查相類採購案亦發現相同關漏,顯見此項缺失非僅存個案而有通盤檢討之必要,故請採購(需求)單位切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有關成立評選委員會簽辦程序,以及委員名單公開前之通知函,均應遵照採購法規定,以密件方式辦理:
       1、本院辦理採購案成立評選委員會簽文,應遵循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保密措施一覽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準用最有利標公文範本,落實保密作為並以密件方式辦理。
       2、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尚未公開前之函聘、開會通知函亦應以密件辦理,避免評選過程中委員名單、評選標準及相關資料外洩,確保機密資訊僅有權限之人閱覽,以及避免產生採購錯誤態樣。
    (二)機敏資料原則不得以電子郵件傳遞,密件公文應裝入雙封套密封後對外發文,並落實文書處理手冊保密規定: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61條、第62條規定,機敏資料除使用機關核可之加密技術外,原則不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遞,避免受駭客入侵、截取或錯誤轉寄情形,另密件公文對外發文應裝入雙封套密封辦理,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並防止資料外洩風險。

​​​​​​相關保密措施規定及違反規定之責任,請參閱附件。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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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案件成立評選委員會-相關保密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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