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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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職安法施行前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因部分職類名稱修正後,其資格是否受影響?最後更新日:2018/10/26 0:00:00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本(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本規則之部分職類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含甲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2.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職安法施行日(7月3日)前取得上述修正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期滿證明者,其資格或效力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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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需要定期檢討安全資料表正確性嗎?最後更新日:2018/10/26 0:00:00 查「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規定略以,「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此為建立安全資料表定期檢核機制,以確保危害性化學品安全衛生資訊正確性,至於檢討方式尚無明定,如以電腦或紙本等方式記錄尚無不可。經檢討後確認內容無需變更,請保存相關紀錄或檢討內容,或另註記於安全資料表「其他資料」欄位;如經檢討修正之安全資料表應供予勞工,防止因資訊錯誤所引起之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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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優先管理化學品有哪些呢?純物質才需要報備嗎?我的產品是混合物需要報請備查嗎?最後更新日:2018/10/26 0:00:00 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 本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如附表一。 二、 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二) 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目前優先管理化學品係除該辦法附表一所定化學物質外,尚包括本部另於104年11月5日以勞職授字第1040203385號函公告之下列化學品: 一、 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之化學品共83種(含所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1%之混合物)。 二、 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本辦法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之化學品共420種(含危害成分具列舉物之混合物),其最大運作總量達本辦法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者。 因此,只要化學品符合前開之規定者,就必須辦理報請備查,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判斷備查方式如附件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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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物質安全資料表」一定要修正抬頭為「安全資料表」嗎?最後更新日:2018/10/26 0:00:00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將「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係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及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相關規定後調整用詞,依該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有關「物質安全資料表」是否修正抬頭為「安全資料表」一節,仍應依該規定辦理,惟其更新方式尚無明定,可採免換紙本部分修正等較節能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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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職安法中有關勞工代表之身分及產生方式為何?最後更新日:2018/10/26 0:00:00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上開條文對於勞工代表所具資格或限制並無明定;所以推派或推選之勞工代表並非以具工會會員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等身分者為限。然其推派或推選之程序,應由勞工自治決定,並具一定之法律效力,例如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者,應由勞方代表決議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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