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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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年資短淺者,其一次撫卹金之基本給與如何計算? (撫卹法§4)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依實際任職年資給與撫卹金外,另依其任職年資與滿10 年的差距,每差1 個月,政府再加給1/12 個基數之規定(換算1 年係增給1 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 2.但退休、資遣後再任公務人員而在職亡故者,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應與其撫卹年資合併以計算增給之撫卹金給與;合計超過10 年者,不再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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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選擇減額領取月退休金者,何時可支領月退休金?如何減額? (退休法§11)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減額領取月退休金,指符合本法所定任職滿 25 年而先辦理自願退休者,得於退休生效時,立即領取減額之月退休金;無需等到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0 歲或55 歲)時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其中自願退休時,任職未滿30 年者,因展期與減額領取月退休金僅得擇一,是如選擇減額時,須至55 歲起始得辦理退休,並應自60 歲往前逆算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之年數;任職已滿30 年者,須至50 歲起辦理退休,並應自55 歲往前逆算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之年數。且往前逆算減額之年數及額度,至多減額5年。 2.例如:某甲於110 年滿53 歲,任職年資25 年,因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0 歲)時,如擬選擇減額月退休金,僅得自55 歲起辦理退休,並提早領取月退休金,但每提前1 年,應減少4%月退休金,最多提前5 年(55歲時)減少20﹪,且嗣後終身月退休金均減少20%,並不因其之後年齡達60 歲而改為全額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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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因公撫卹事由之分類及給與標準各為何?(撫卹法§5)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2)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3)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4)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6)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2.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1)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2)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3)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4)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3.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4.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6)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撫卹法第4條規定給卹。 5.第1.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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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公務人員中途離職者,可否申請發還公提退撫基金?(退休法§14、§27)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自 100 年1 月1 日起,繳納基金費用5 年以上,不合退休、資遣規定而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公自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因案免職或受撤職懲戒處分離職者,仍僅得申請發還自繳之退撫基金本息。 2.繳納基金費用滿 5 年以上,非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65 歲之日起1 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發還退撫基金本息之申請,不受離職後5 年請領時效之限制。 3. 99 年12 月以前離職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逾5 年請求權者,不得申請發還;未逾5 年者,除35、45 歲退離者,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本息外,僅得申請發還自提退撫基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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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如何計算是否符合10 年緩衝期間之指標數?有無試算系統? (退休法§ 11)最後更新日:2018/9/28 0:00:00 1.自 100 年至109 年之10 年緩衝期間內,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 仍應符合任職滿 25 年及年滿50 歲之條件。 (2) 任職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尚須等於或大於退休年度指標數(100年訂為75;此後逐年加1 至109 年之指標數84 為止)。 (3) 年資與年齡之畸零月數不計入指標數。 易言之,100 年實施時,仍維持指標數75(任職滿25 年且年滿50 歲);至101 年, 指標數增加為76(「任職滿25 年且年滿51 歲」或「任職滿26年且年滿50 歲」者)。此後逐年類推(詳如退休法附表1)。 例1:A 君51 年5 月1 日出生、48 歲為例: (1) 至 99 年12 月31 日時,已任職25 年,但因年齡於100 年1 月1日實施時 未滿50 歲,故須至年滿50 歲(101 年5 月1 日)以後辦理退休,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2) 至 99 年12 月31 日時,已任職19 年11 個月,至105 年1 月2 日才任職滿25 年、年齡53 歲(合計數78),不符合105 年法定指標數80,故A 君最快得於106 年5 月1 日滿55 歲時(55+26=81,與106 年指標數相符),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例2:B 君46 年11 月10 日生,99 年12 月31 日止任職年資23 年:其於100 年1 月1 日實施時,任職年資與年齡合計數大於75(23+53=76),但因年資未滿25 年,爰應至年資滿25 年(101 年12 月31 日)時,始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例3:C 君60 年7 月1 日生,99 年12 月31 日止,任職年資20 年:其至109 年12 月底前,年滿49 歲,年資30 年,未符合指標數值(84),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並以下列方式辦理退休: (1) 如要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應於年滿 55 歲時辦理退休。 (2) 如選擇展期支領月退休金,因其已任職滿30 年,故得先行辦理退休,並俟55 歲起支領月退休金。 (3) 如選擇減額支領月退休金,可自年滿 50 歲起辦理退休並減額,且減額之比例是固定的,並不隨年齡增長而調整,亦不因年屆55歲時改為全額月退休金(終身減額)。減額如下表: 辦理自願退休年齡 減額百分比 50 20% 52 16% 53 12% 54 8% 5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