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資訊-離退程序
A.先行審查是否符合下列退休規定: 一、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二、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 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註:本會醫療機構護理長以下危勞降齡為55歲)。 三、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辦理自願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0條):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擇一支領。 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任職滿二十五年辦理自願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暫不支領)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減支)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 附表:公務人員自願退休10 年緩衝期之法定指標數
附表(退休報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