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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及皮膚

引用 (1)
更新日期 2022/10/24 15:28:04
點閱 800
死後器官捐贈者基準

一、捐贈者絕對禁忌症:
 

(一) 庫賈氏病。
(二) 其他不能控制的感染。

二、捐贈者相對禁忌症:
 

(一) 敗血症。
(二) 開放性結核病。
(三) 藥物成癮。
(四) 病毒性腦炎。
(五)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1、已列為疾病管制署通報個案(愛滋感染者若未曾通報,亦即器官捐贈前之檢驗才得知愛滋病毒為陽性   反應,因無法確認是否仍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故應終止器官捐贈作業)。
 2、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   小於50 copies/ml)。
3、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4、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勸募醫院、醫師遇有前揭相對禁忌症之捐贈者,應告知待移植者之醫院、醫師;待移植者之醫院、醫師應向待移植者或其家屬說明,確認其是否同意接受移植,並取得書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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