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細則
引用 (4)
2024/5/20 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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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用者僅能就其所分配之空間進行實驗,不得佔用他人或公用空間,且不得私自將公用儀器及空間轉借予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得停止其使用權利。 |
2 | 借用者不得於「共同實驗室」飼養動物與從事動物解剖,但動物組織及切片,則不在此限。 |
3 | 需要P2以上處理之感染性物品不得在「共同實驗室」操作。 |
4 | 借用者不得於「共同實驗室」使用或攜入放射性物質。 |
5 | 各種危害物品需標示清楚、妥善管理,並在特定區域內使用,不得隨意污染、放置;務必自行依規定管理及填寫、更新相關表單(危害物質清單、危害物質安全資料表……)備查。 |
6 | 使用「有機溶劑」需於抽氣裝置內操作;使用「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務必自行依規定進行管理及填寫「自動檢查作業檢點表」備查。 |
7 | 實驗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分類一覽表」嚴格執行分類及清理。 |
8 | 物品用畢後,務必清理乾淨並歸位。 |
9 | 借用者及其助理、學生不得任意移動「共同實驗室」公用儀器,亦不得任意搬出或搬入儀器,如有需要,需事先徵得管理者之同意。 |
10 | 借用者之實驗耗材,需自備。公用儀器設備之特殊耗材,則視使用需求由「共同實驗室」或使用者購買。 |